闽榕生态责改〔2025〕00001号
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240603986127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大路村133号
法定代表人:倪行干
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对福清东张水源保护区巡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东张镇环湖路及道桥中心村连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香山村环湖路施工时,擅自移动(拆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设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2月31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勘察)附图1张(证明你公司香山村环湖路施工时,擅自移动(拆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设施);
2.2024年12月31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香山村环湖路施工时,擅自移动(拆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设施);
3.2024年12月31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香山村环湖路施工时,擅自移动(拆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设施);
4.2024年12月31日,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5.2024年12月31日,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6.2024年12月31日,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7.2024年12月31日由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8.2024年12月31日由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规模);
9.2024年12月31日,由我局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
10.2024年12月3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计算结果);
11.2024年12月3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情况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从立案之日往前推两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12.2024年12月31日,由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为中标及施工情况);
13.2024年12月3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卫星定位截图1份(证明该公司施工位置在一级水源保护区);
14.2024年12月3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保护区边界拐点界桩或者隔离设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保护区边界拐点界桩或者隔离设施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于2025年1月23日前恢复原状。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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