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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盛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生态不罚〔2025〕00006号))_环境违法曝光台_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闽侯县盛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生态不罚〔2025〕00006号))
时间:2025-05-29 10:27 浏览量: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生态不罚〔2025〕00006号

 

当事人名称:闽侯县盛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家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678495342J

地址:闽侯县大湖乡后洋村

我局于2025年3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4年3月28日被列为福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养殖废水在线监控设备于2024年9月23日与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联网,但截止2025年3月11日在线监控设备未进行自主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1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3月11日你公司无法提供废水在线监控设备自主验收的相关材料);

2.2025年3月1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废水在线监控设备未完成自主验收);

3.2025年3月1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照片1份(证明你公司废水在线监控设备已投用);

4.2025年3月13日由闽侯县盛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经营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

5.2025年3月13日由闽侯县盛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林家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6.2025年3月13日由闽侯县盛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环保审批及自主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审批验收情况);

7.2025年3月13日由闽侯县盛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权限);

8.2025年3月13日由闽侯县盛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9.2025年3月13日由福州皓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经营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

10.2025年3月13日由福州皓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法定代表人身份);

11.2025年3月13日由福州皓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受委托人权限)

12.2025年3月13日由福州皓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13.2025年3月1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福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闽侯县盛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3月8日被列为福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14.2025年3月14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截图1份(证明闽侯县盛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在线监控数据已于2024年9月24日联网);

15.2025年3月14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有2次行政处罚记录);

16.2025年3月13日由闽侯县盛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设备购买合同1份(证明你公司已及时采购更新在线监控设备);

17.2025年3月21日由闽侯县盛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证明你公司已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在线监控设备的验收工作);

18.2025年3月1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

19.2025年3月1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适用自由裁量幅度);

20.2024年3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叁位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排污单位安装完成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后应当进行调试检测,在联网之日起90日内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完成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备的自主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不罚事告〔2025〕00006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依法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二)设备超期未验收、验收后未备案或者未重新验收、未重新备案的;”的规定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其他类”序号13个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计算结果,应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万元)的罚款。鉴于你公司处理后的养殖污水作为灌溉用水,未直接排入外环境。且你公司在现场调查前(2025年3月10日)已开展验收前准备,签订了COD在线监测设备采购合同;且在案件调查阶段完成了该设备的安装,并签订了在线设备验收合同。你公司违法行为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如《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                                                                       

2.规范在线监控设施管理,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529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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