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生态责改〔2025〕00015号
当事人名称:福州鸿鑫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友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MA322UCJ9A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首占村云浦头2号
我局于 2025年6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车辆闽AG5N32仪表盘上的车辆故障灯亮起、尿素箱内尿素已耗尽,排气管上的温度传感器以及尿素喷嘴的连接线均已断开,你公司未进行车辆维修仍继续使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6月2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车辆闽AG5N32闲置污染控制装置的违法事实)
2、2025年6月2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车辆闽AG5N32闲置污染控制装置的违法事实)
3、2025年6月2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现场拍摄的照片4份。(证明你公司车辆闽AG5N32闲置污染控制装置的违法事实)
4、2025年6月23日由安徽宝龙公司出具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证明你公司车辆闽AG5N32尾气排放未超过限值)
5、2025年6月23日由安徽宝龙公司出具《资质认定证书》、检测人员的岗位培训证明、培训合格证。(证明检测资质)
6、2025年6月23日福州鸿鑫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王友德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车辆闽AG5N32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接受询问人身份、授权证明、车辆所有人等信息)
7、2025年6月2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成立以来,除本次外无环境违法行为)
8、2025年6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1份及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已完成整改)
9、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维护和保养机动车,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更改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擅自拆除、闲置、更改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以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以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车辆闽AG5N32进行修理,确保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正常使用。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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