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绿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榕生态责改〔2025〕00013号)
时间:2025-08-11 17:28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榕生态责改〔2025〕00013号

当事人名称:福州绿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立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33TTMR3B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台屿路95号3号厂房2层208-1单元

 

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在运维福建省福蓉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气自动监测设备过程中,未真实排查2025年3月1日、4日、21—22日、3月28日—4月25日期间部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原因,在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上,使用同一理由将异常数据产生原因标记为废气自动监测设施故障,同时重复使用同一照片作为开展现场维护的佐证,并将异常数据选择性剔除,未如实标记异常数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1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福州绿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标记异常数据);

2.2025612日、2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福州绿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标记异常数据);

3.2025612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上2025年3月-4月期间福建省福蓉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1颗粒物异常数据人工标记截图1份(证明福州绿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均被人工标记为在线监控仪器故障导致);

42025年6月1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2025年4月16日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上福建省福蓉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1部分自动监测数据截图及部分导出历史数据各1份(证明福建省福蓉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气自动监测5分钟均值数据多次出现≥10mg/m3,但均被人工标记后选择性剔除,剔除后影响小时均值数据);

52025年6月12日由福建省福蓉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省福蓉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6.2025年6月12日由福建省福蓉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省福蓉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地点);

72025年6月12日由福建省福蓉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盛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82025年6月12日由福建省福蓉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92025年6月12日由福建省福蓉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1颗粒物排放限值、自动监测要求及排放污染物类型);

10.2025年6月12日由福建省福蓉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烟气在线监测设备验收材料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废气自动监测设施的验收情况);

11.2025年6月12日由福建省福蓉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省福蓉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气自动监测设施委托苏州绿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

12.2025年6月12日由福州绿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朱超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13.2025年74日由福州绿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经营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

14.2025年74日由福州绿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15.2025年74日由福州绿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苏州绿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将承接的福建省福蓉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项目及运维服务业务全权委托给福州绿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6.2025年74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案件台账记录1份证明公司两年内2次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

17.2025年74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2025年6月12日至30日期间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上福建省福蓉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1自动监测小时数据及人工标记截图各1份(证明该公司自本案现场检查后未再发生未如实标记自动监测数据行为);

18.2025年74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复印件1份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及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计算结果);

19.2025年74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异常状态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运行维护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上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一)排污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不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即日起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上如实标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8日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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