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榕生态责改〔2025〕00012号))
时间:2025-09-01 17:34
      

福州市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榕生态责改〔2025〕00012

 

当事人名称: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伊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74003080T

住所:闽侯县南屿镇窗厦村

我局于2025年6月24日开始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624日,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违反环评规定,私自在厂区南侧靠近大樟溪的沿岸绿地设置了一处洗车废水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62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设置一条洗车废水排污管通向大樟溪沿岸);

2.202562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设置一条洗车废水排污管通向大樟溪沿岸及周边概况);

3.202562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7张(证明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设置一条洗车废水排污管通向大樟溪沿岸);

4.20256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 份(证明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设置一条洗车废水排污管通向大樟溪沿岸);

5.20256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已拆除排污口,将废水引至污水处理设施);

6.20256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2张(证明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已拆除排污口,将废水引至污水处理设施);

7.20257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 份(证明管路安装时间不足1个月,是工人私自改变了废水排向);

8.2025625日由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9.2025625日由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10.2025625日由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该公司授权委托信息)

11.2025625日由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该公司授权委托人身份信息)

12.2025625日由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环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门环评批复意见中未规定洗车废水可以外排);

13.2025625日由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环保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门验收意见中规定生产废水与冲洗废水经三级沉淀后不外排);

14.2025625日由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排污登记未登记相关排污口);

15.2025625日由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1份(证明该公司环评报告表中明确清洗污水不外排及大樟溪属III类水体);

16.2025625日由福建源素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5-6月巡查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平时有对生产经营区域进行巡查);

17.20257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依据);

18.20257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1份(证明该公司2年内没有其他环境违法记录);

19.202587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相应的个性和共性裁量因子及自由裁量结果);

20.202572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拆除洗车废水排放口,恢复集水池回用管道,并加强场区污水处理设施巡查管理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拆除排污口,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予以强制拆除。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5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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