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榕生态责改〔2025〕00018号
当事人名称: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8UXF1A8U
住所:福州市福清市江阴工业集中区圣发西路高港大道何厝村后林111号
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对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危废贮存库内有一堆约20个废塑料空桶,但截至检查时未能在危废入库台账中查询到上述废塑料空桶的记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2.2025年8月20日、9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6张、视频5段(证明你公司危废贮存库内有一堆装过废润滑油、质检残液约20个的废塑料空桶,于2025年6月20日存入危废贮存库);
3.2025年8月2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查询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4.2025年8月20日由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入库环节记录表》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5.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但已完成整改);
6.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对8月20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7.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1张(证明你公司已对2025年8月20日发现存放在危废贮存库内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20个废塑料空桶,分成4份存放于危废贮存库内);
8.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环保检查整改完成情况的说明》、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查询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于8月21日对8月20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9.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福州江阴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通过环保审批);
10.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所在区域未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
11.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福州江阴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关于福建华东水务有限公司福清江阴分公司业务转移的说明》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通过环保验收);
12.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申领排污许可证);
13.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书1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份(证明你公司已与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签订危废处理处置合同,并有将产生的废润滑油、质检残液转移给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14.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15.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16.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17.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18.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节选(2025版)复印件1份(证明废润滑油桶、质检残液(实验室废液)桶属于危险废物);
19.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节选及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你公司相应的共性、个性裁量因子及自由裁量结果);
20.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云环境执法平台”查询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自2025年8月20日往前推算两年有1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21.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如实记录危废台账。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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