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榕生态责改〔2025〕00019号)
时间:2025-10-16 10:10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榕生态责改〔202500019

当事人名称: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8UXF1A8U

住所:福州市福清市江阴工业集中区圣发西路高港大道何厝村后林111号

我局于2025820日对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线站房地面上存放有一桶在线监测废液,但未张贴危废标识。在危废贮存库内发现有一堆约20个废塑料空桶,但未张贴危废标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82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2025820日9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9视频5段(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及具体未设置标志的时间);

3.20259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20259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已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20259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完成整改);

6.202592日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环保检查整改完成情况的说明》、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查询截图复印件1(证明你公司8月21日对不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7.202592日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福州江阴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通过环保审批);

8.202592日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所在区域未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

9.202592日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提供的《福州江阴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关于福建华东水务有限公司福清江阴分公司业务转移的说明》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通过环保验收);

10.202592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申领排污许可证);

11.202592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书1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份(证明你公司与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签订危废处理处置合同,并有将产生的废润滑油、质检残液转移给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12.202592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13.202592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14.202592日由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15.202592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16.20259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节选2025版)复印件1份(证明废润滑油桶、质检残液(实验室废液)桶属于危险废物);

17.20259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节选及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1份《首违不罚情形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相应的共性、个性裁量因子及自由裁量结果首违不罚情形的具体内容);

18.202592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云环境执法平台”查询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58月20日往前推算两年有1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19.20259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15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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