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新驰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榕生态责改〔2025〕00031号)
时间:2025-10-22 11:27
  

 

 

 

福州市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榕生态责改〔2025〕00031

 

连江县新驰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577013834A

住所: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西凤路30号(连江县凤城镇104国道界向西深度20米电力公司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吴言东

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会同连江生态环境局对连江县新驰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8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连江县新驰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2025年8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4张(证明连江县新驰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2025年8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连江县新驰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 2025年8月19日由连江县新驰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5.2025年8月19日由连江县新驰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2025年8月19日由连江县新驰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和委托事项)

7.2025年8月19日由连江县新驰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8.2025年8月19日由连江县新驰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原连江县环境保护局该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通过环保审批)

9.2025年8月19日由连江县新驰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连江县环境保护局关于连江县新驰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维修、保养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函》(证明你公司已通过环保验收)

10.2025年8月1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云环境执法平台”查询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自2025年8月19日往前推算两年有1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11.2025年8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12.2025年8月2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连江县新驰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已整改完成);

13.2025年8月2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4张(证明连江县新驰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已整改完成);

14、2025年8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相关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废机油、废机油滤芯、废机油桶等属于危险废物);

15.2025年8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复印件1份(证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及标签设置规范);

16.2025年8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的相关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裁量依据);

17.2025年8月25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监管系统”查询截图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目前危险废物储存量为0.479吨)

18.2025年8月25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你公司相应的共性、个性裁量因子及自由裁量结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3日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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