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家和食品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榕生态责改〔2025〕00026号)
时间:2025-10-23 09:31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榕生态责改〔2025〕00026号

 

当事人名称:福清市家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圣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3NGH37G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镇南曹村549号

 

我局于2025年8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厂区西北角围墙边露天堆放5个废机油空桶;氨机房门口堆放4个废机油桶,其中1个存有半桶废机油,3个装满废机油。2025年8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13个废机油桶(包含8月21日检查发现露天堆放的9个机油桶)集中堆放在闲置车间,总重量为925kg。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事实);

2.2025年8月2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福清市家和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情况进行拍照的照片资料2张、视频2个(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事实);

3.2025年8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事实);

4.2025年8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事实);

5.2025年8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福清市家和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情况进行拍照的照片资料5张(证明你公司的废机油桶和废机油的重量及数量、冷冻机油说明书、危险废物间正在改造等事实);

6.2025年8月21日由福清市家和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3份(证明你公司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购买过冷冻机油);

7.2025年8月21日由福清市家和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环保审批及项目竣工验收节选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企业露天堆放危险废物位于红线审批范围外);

8.2025年8月21日由福清市家和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9.2025年8月21日由福清市家和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执行裁定书》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通过司法拍卖竞得福清新海宝食品有限公司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事实);

10.2025年8月21日由福清市家和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11.2025年8月21日由福清市家和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12.2025年8月21日由福清市家和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13.2025年8月2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HW49节选(证明你公司的废机油、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

14.2025年8月2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节选(证明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要求);

15.2025年9月1日由福清市家和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立即改正态度);

16.2025年10月16日由福清市家和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立即改正态度);

17.2025年8月21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

18.2025年8月26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计算结果);

19.2025年8月26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情况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行政处罚情况);

20.2025年8月21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废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规范贮存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2日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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