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福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榕生态责改〔2025〕00033号)
时间:2025-10-23 10:06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榕生态责改〔2025〕00033号

 

当事人名称: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福建分局

法定代表人:黄金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0007356516648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车冬9号

 

我局于2025年9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福州市长乐区国际机场南侧的魁身头山上的北京—厦门航路改造工程福州二次雷达站项目环保设施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你单位北京—厦门航路改造工程福州二次雷达站项目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事实);

2.2025年9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共2张(证明你单位北京—厦门航路改造工程福州二次雷达站项目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事实);

3.2025年9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北京—厦门航路改造工程福州二次雷达站项目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事实);

4.2025年9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单位的法人主体资格及注册信息);

5.2025年9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2025年9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7.2025年9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单位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8.2025年9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北京—厦门航路改造工程福州二次雷达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环评审批意见及自主验收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北京—厦门航路改造工程福州二次雷达站项目环评审批、验收情况);

9.2025年9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防雷工程设计图(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北京—厦门航路改造工程福州二次雷达站项目环保设施建设情况);

10.2025年9月2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情况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行政处罚情况);

11.2025年9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12.2025年9月2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节选)复印件1份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依据和自由裁量的结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北京—厦门航路改造工程福州二次雷达站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3日

来源:生态环境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请输入以下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