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锦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榕生态责改〔2025〕00017号))
时间:2025-10-24 15:50
  

 

 

福州市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榕生态责改〔2025〕00017

 

当事人名称:福州市锦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正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A32CMXD6K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坂中路6号泰禾城市广场(二期)5#、5a#楼1层11商业,2层11商业服务用房

案发地址:福州市高新区南屿镇湾边大桥连接线处桥下

我局于2025年8月8日在高新区南屿镇湾边大桥连接线处桥下对来往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车牌号为闽AP9592的渣土车车辆温度传感器垫高,尿素喷嘴的连接线断开;车牌号为闽AR9071的渣土车车辆温度传感器断开,未对车辆进行维修、整改仍继续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车辆闽AP9592、闽AR9071闲置、更改污染控制装置的违法事实);

2.2025年8月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6张、录像2份(证明车辆闽AP9592、闽AR9071属于你单位及车辆闲置、更改污染控制装置的违法事实);

3.2025年8月8日由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测控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2份(证明你单位车辆闽AP9592、闽AR9071尾气排放未超过限值);

4.2025年8月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检测报告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告知你单位检测结果的事实);

5.2025年8月8日由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测控有限公司出具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人员王可的岗位培训合格证、检测人员陈政武的培训证明复印件(证明检测公司及人员的资质);

6.2025年8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工商注册信息);

7.2025年8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2025年8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及你单位委托的相关事项受委托人的资格有效性);

9.2025年8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运营资质);

10.2025年8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车辆行驶证及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2份(证明你单位的运营资质);

11.2025年8月20、8月2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2张、录像证据2份(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12.2025年8月2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车辆闽AP9592、闽AR9071闲置、更改污染控制装置的违法事实);

13.2025年8月2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关于规范使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告知函》及渣土办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车辆闽AP9592、闽AR9071于2025年9月1日起不允许使用的事实);

14.2025年8月2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截取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2023年8月20日至2028年8月19日立案之日没有其他违法行为);

15.2025年8月2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维护和保养机动车,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更改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依据《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擅自拆除、闲置、更改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以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以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得擅自闲置车辆污染控制装置。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2日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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