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榕生态责改〔2025〕00020号
当事人名称:福建永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腾用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6765340962
住所:福建省连江县浦口镇益砌村书坪山坳1-3号
我局于2025年8月13日开始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27日8:45—18:30期间,你公司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数据缺失,期间你公司有采集水样,6月12日送样时,仅对水样的COD、氨氮和总磷采取了手工监测,缺失PH和流量进行手工监测数据,6月13日在国发平台补传手工监测数据,因缺失PH和流量数据,导致其第二季度有效传输率为COD:100%、氨氮:100%、总磷:100%、PH:58.82%、流量:58.82%,加权计算后80.57%,低于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应保持在90%以上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8月22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视频1份(证明你公司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期间,未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手工监测);
2.2025年8月14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期间,未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手工监测);
3.2025年8月1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6张(证明你公司2025年第二季度补全有效传输率为80.57%,低于国家90%的相关规定);
4.2025年8月13日,福建永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5.2025年8月13日,福建永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
6.2025年8月13日,福建永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受托人的代理资格和权限);
7.2025年8月13日,福建永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登记回执(证明你公司排污登记情况);
8.2025年8月13日,福建永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福建永盛发展有限公司年出栏11795头生猪养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连环申〔2019〕4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经由连江连江生态环境局审批情况);
9.2025年8月13日,福建永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10.2025年8月13日,福建永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情况);
11.2025年8月14日,福州市碧蓝环保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碧蓝环保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信息);
12.2025年8月14日,福州市碧蓝环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碧蓝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13.2025年8月14日,福州市碧蓝环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仪器运维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碧蓝环保有限公司与你公司间合同关系,服务内容不包含手工检测项目);
14.2025年8月14日,福州市碧蓝环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水质采样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5月27日水质采样时间)
15.2025年8月14日,福州市碧蓝环保有限公司提供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检测原始记录表1份(证明你公司5月27日水质采样监测项目、收样时间、监测时间和监测情况)
16.2025年8月13日,福建永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异常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2025年5月27日8:45—18:30之间在线数据缺失时有报备);
17.2025年8月1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2025年福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节选)(证明你公司为水环境重点排位单位);
18.2025年8月1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设备发生故障期间应采取手工监测);
19.2025年8月1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闽环发〔2023〕8号)、《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废水在线自动监测设施联网应将PH,流量、COD,氨氮、总磷参数纳入采集传输);
20.2025年8月1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通过移动执法系统查询永盛公司违法处罚情况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近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
21.2025年8月1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应保持在90%以上);
22.2025年8月1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复印件1份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2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及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计算结果);
23.2025年8月1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手工监测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第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在完成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之日起60日内联网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传输数据连续、真实、完整、准确,并确保设备产生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数据每季度有效传输率不低于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的规定。
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四)设备发生故障后未按照规定采取手工监测的。”
现责令你公司即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进行运维,确保有效传输率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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