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榕生态责改〔2025〕00021号)
时间:2025-10-27 15:54
  

 

福州市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榕生态责改〔2025〕00021

 

当事人名称:福建永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腾用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6765340962

住所:福建省连江县浦口镇益砌村书坪山坳1-3号

我局于2025年8月13日开始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安装完成废水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后,至2025年8月13日未完成验收,未在联网之日起90日内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完成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备的自主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81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张调查询问笔录3、照片2张视频1份(证明公司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2024年9月28日联网后,未完成自主验收);

2.2025813日,福建永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3.2025813日,福建永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福建永盛发展有限公司年出栏11795头生猪养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连环申〔20194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经由连江连江生态环境局审批情况);

4.2025813日,福建永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

5.2025814日,福州市碧蓝环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福州市碧蓝环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和工商注册信息);

6.2025813日,福建永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公司受托人的代理资格和权限);

7.2025813日,福建永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完成环保验收);

8.2025813日,福建永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9.2025813日,福建永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登记回执(证明你公司排污登记情况);

10.2025815日,福建永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咨询合同》(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11.2025813日,福建永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设备运维台账和今年以来的COD、氨氮、总磷等自动监测设备每日标液核查情况统计表1份(证明你公司今年以来的COD、氨氮、总磷等自动监测设备按规范运维,设备运行稳定);

12.2025912日,福建永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设备验收《在线监测设备比对验收》(节选)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已完成废水在线监测设备已完成比对验收);

13.202581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2025年福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节选)(证明你公司为水环境重点排位单位);

15.202581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通过移动执法系统查询福建永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处罚情况截图1份(证明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

16.202581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中8.2.1.1条及表1(证明你公司每日标液核查结果COD、氨氮、总磷误差范围为10%);

17.202581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复印件1份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原件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及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计算结果)

18.202581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安装完成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后应当进行调试检测,在联网之日起90日内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完成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备的自主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二)设备超期未验收、验收后未备案或者未重新验收、未重新备案的

责令你公司即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完成废水在线监控设备的自主验收及备案,并按规范进行运维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3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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