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榕生态责改〔2025〕00028号
当事人名称:永泰县宏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依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MACTGRE64U
住所:福建省永泰县塘前乡大樟村大樟123号
我局于2025年9月9日开始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9日,永泰县宏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未采取喷淋洒水等措施减少物料装卸环节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过程中未采取喷淋洒水等措施减少物料装卸环节粉尘排放);
2.2025年9月1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过程中未采取喷淋洒水等措施减少物料装卸环节粉尘排放);
3.2025年9月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项目总体布局);
4.2025年9月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共6张(证明你公司生产过程中未采取喷淋洒水等措施减少物料装卸环节粉尘排放);
5.2025年9月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执法视频记录光盘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过程中未采取喷淋洒水等措施减少物料装卸环节粉尘排放);
6.2025年10月2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复查时你公司已整改,有采取措施降低装卸环节的扬尘);
7.2025年10月2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共4张(证明复查时你公司已整改,有采取措施降低装卸环节的扬尘);
8.2025年9月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视频光盘1张(证明你公司生产过程中未采取喷淋洒水等措施减少物料装卸环节粉尘排放);
9.2025年9月9日由永泰县宏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10.2025年9月9日由永泰县宏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11.2025年9月9日由永泰县宏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信息);
12.2025年9月9日由永泰县宏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人身份信息);
13.2025年9月9日由永泰县宏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环评审批、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项目环保手续中有要求控制装卸环节扬尘);
14.2025年9月9日由永泰县宏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环评中有要求采取喷雾洒水的措施控制卸料粉尘);
15.2025年10月1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依据);
16.2025年10月1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截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2年内没有其他环境违法记录);
17.2025年10月14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相应的个性和共性裁量因子及自由裁量结果);
18.2025年10月14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装卸等环节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本机关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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