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榕生态责改〔2025〕00036号
当事人名称:福州瑞华印制线路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余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113187719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光明村下宅37号
我局于2025年12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单面板和双面板全线生产,单面板车间印刷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收集后引至厂房屋顶通过DA001排放口直接排放至外环境中,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中“印刷工序需经活性炭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DA001排放口排放”的要求不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单面板车间印刷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2.2025年12月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福州瑞华印制线路板有限公司检查情况进行拍照的照片资料6张(证明你公司单面板车间印刷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3.2025年12月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福州瑞华印制线路板有限公司检查情况进行拍照的照片资料2张(证明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现场对DA001、DA003、DA005排放口的废气和总排口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
4.2025年12月4日,由福州瑞华印制线路板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5.2025年12月4日,由福州瑞华印制线路板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6.2025年12月4日,由福州瑞华印制线路板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7.2025年12月4日,由福州瑞华印制线路板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单面板车间印刷工序需配套活性炭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DA001排放口排放);
8.2025年12月4日,由福州瑞华印制线路板有限公司提供的《物质安全资料表MSDS》复印件加盖公章5份(证明你公司印刷工序使用的原料);
9.2025年12月4日,由福州瑞华印制线路板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批复函(证明你公司项目审批情况);
10.2025年12月12日,由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原件2份(证明你公司DA001、DA003、DA005排放口废气和总排口废水监测情况);
11.2025年12月12日,由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的监测资质);
12.2025年12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送达回证原件2份(证明《监测报告》送达时间);
13.2025年12月22日,由福州瑞华印制线路板有限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原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已采取整改措施)
14.2025年12月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情况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行政处罚情况);
15.2025年12月1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行政处罚情况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行政处罚情况);
16.2025年12月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使用含VOCs质量占比≥10%的VOCs产品产生的废气应当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17.2025年12月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18.2025年12月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
19.2025年12月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计算结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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