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榕生态责改〔2025〕00035号
当事人名称:福州帝都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岩村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54978099X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祥宏南路33号3号楼整栋
我局于2025年11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在生产,根据你公司环评、验收等材料的要求,有机废气需配套洗涤塔+光氧催化设备+活性炭吸附的处理设施,现场检查发现废气处理设施为洗涤塔+活性炭吸附,未见光氧催化设备,洗涤塔循环水无法实现循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2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压出、硫化等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2.2025年11月2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情况进行拍摄的照片资料8张、视频资料1份(证明你公司压出、硫化等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3.2025年11月2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4.2025年11月2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2025年11月2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6.2025年11月2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7.2025年11月2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环评、验收材料节选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有机废气需配套洗涤塔+光氧催化设备+活性炭吸附的处理设施);
8.2025年11月2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制品安全数据》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使用的原料);
9.2025年11月2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废气净化系统使用说明书》复印件加盖工作1份(证明你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日常运维的管理制度);
10.2025年11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挤出、硫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楼顶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发现异常,以及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进行现场采样的事实);
11.2025年11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情况进行拍照的照片资料6张(证明你公司挤出、硫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楼顶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发现异常,以及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进行现场采样的事实);
12.2025年12月8日,由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侯环测(2025)G-011号原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废气排放口的监测情况);
13.2025年12月8日,由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侯环测(2025)G-011号的原始记录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废气排放口的监测情况);
14.2025年12月8日,由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的监测资质);
15.2025年12月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回复汇编》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侯环测(2025)G-011号监测报告中0.07L为低于检出限,其实际浓度低于0.07mg/m3,即未检出);
16.2025年12月8日,由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原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监测报告》(侯环测(2025)G-011号)送达我队的时间);
17.2025年12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监测报告》送达给你公司的时间);
18.2025年12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压出、硫化等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19.2025年12月10日,由福州中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该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20.2025年12月10日,由福州中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1.2025年12月10日,由福州中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1份(证明该公司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22.2025年12月10日,由福州中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该公司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23.2025年12月10日,由福州中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2份(证明中森公司与你公司的关系);
24.2025年12月10日,由福州中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2025年《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和《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4年,限制类和淘汰类)(公示稿)》复印件加盖公章各1份(证明中森公司拆除光氧催化设备的依据);
25.2025年12月2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按要求安装光氧催化设备的事实);
26.2025年12月2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情况进行拍照的照片资料1张(证明你公司已按要求安装光氧催化设备的事实);
27.2025年12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情况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行政处罚情况);
28.2025年12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行政处罚情况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行政处罚情况);
29.2025年11月2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30.2025年12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
31.2025年12月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计算结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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