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榕生态责改〔2025〕00043号
当事人名称:罗源县中森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696616371M
地址:罗源县西兰乡上洋村坑门里24号
我局于2025年8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经处理后的养殖废水从曝气池南侧4根管道直接排放至消纳地及其他外环境,未通过废水排放口。同时,使用水泵、软管等设备将尾水收集池内废水抽至废水排放口后重新流至尾水收集池,致使废水在线监测设施循环监测尾水收集池中的水样浓度,未能监测到从曝气池直接排放至消纳地及其他外环境的废水浓度,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11份、视频2份(证明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2025年8月2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当天检查时你公司废水在线监测设施采样环节的实际接管情况及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实际排放去向);
3.2025年8月28日由罗源县中森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与工商注册信息);
4.2025年8月28日由罗源县中森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你公司年存栏10000头以内生猪养殖场项目环评审批及验收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5.2025年8月28日由罗源县中森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你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登记办理情况);
6.2025年8月28日由罗源县中森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陈建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7.2025年8月28日由罗源县中森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8.2025年8月28日由罗源县中森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9.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罗源环境监测站提供的采样人员资质及监测站检测资质等材料各1份(证明福州市罗源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资质);
10.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罗源环境监测站提供的《采样委托及监测方案》《废水采样现场记录表》《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COD)原始记录表》《分光光度法(总磷)分析记录表》《分光光度法(氨氮)分析原始记录表》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2025年8月28日现场采集水样的原始记录情况及水样原始分析数据);
11.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罗源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罗环保测(2025)JD018号)原件1份(证明2025年8月28日福州市罗源环境监测站现场采集水样中污染物浓度的监测结果);
12.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监测报告送达情况);
13.2025年9月2日、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工人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4.2025年9月2日、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水电工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因其个人理解问题,接通你公司曝气池南侧4根管道,将曝气池内废水未经废水在线监测设施监测,直接排向消纳地及其他外环境,同时尾水收集池浅绿色软管及白色PVC管接管也由其接通);
15.2025年9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2025年8月28日罗源县中森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废水在线监测设施上传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的废水监测数据(证明2025年8月28日你公司废水在线监测设施监测的尾水收集池内废水浓度数据);
16.2025年9月10日由罗源县中森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2021年8月30日罗源县农业农村局制定的《2021年罗源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方案》复印件1份(证明2021年罗源县推进辖区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17.2025年9月10日由罗源县中森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2021年12月13日罗源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关于2021年罗源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审批情况);
18.2025年12月2日由罗源县中森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罗源县中森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配套的510亩消纳地作物种类、面积、位置等情况);
19.2025年9月10日由罗源县中森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2021年12月24日罗源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罗源县中森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农业部门确认的你公司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配套的消纳地共510亩);
20.2025年9月10日由罗源县中森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竣工验收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管网建设及项目验收情况);
21.2025年9月10日由罗源县中森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你公司消纳地租用协议书复印件共20份(证明你公司租用约3510亩土地作为深化处理后废水的排放去向地,其中部分为农业部门确认的510亩消纳地,其余为你公司自行与当地居民签订协议);
22.2025年9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福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关于印发2025年度福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的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2024年、2025年度福州市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23.2025年9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闽环发〔2023〕8号)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省相关部门对畜禽养殖行业排放限值要求);
24.2025年12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份、视频6份(证明2025年8月28日你公司养殖废水经处理后从曝气池南侧4根管道直接排放至获农业部门确认的510亩消纳地及其他外环境);
25.2025年12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获农业部门确认的510亩消纳地方位、区域范围、作物类别等);
26.2025年12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工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7.2025年12月2日由罗源县中森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营维护技术服务合同》和《福建华远检测有限公司委托检测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第三方环保服务公司运维和验收废水在线监测设施);
28.2025年12月1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内部工作分工、断管后的修复检查及错接管道至2025年8月28日检查期间曝气池排水情况);
29.2025年12月14日由福州市贤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福州市贤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与工商注册信息);
30.2025年12月14日由福州市贤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福州市贤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31.2025年12月1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福州市贤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询问笔录1份(证明福州市贤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甘厝村蔬菜地在你公司错接管道至2025年8月28日期间有使用从曝气池南侧管道排放的废水);
32.2025年12月1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案件台账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1次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
33.2025年12月2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复印件1份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及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计算结果);
34.2025年9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现责令你公司将养殖废水经污染物防治设施处理达标后经废水排放口排放,确保污染物防治设施正常发挥作用。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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