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泽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榕生态责改〔2025〕00038号)
时间:2026-02-05 17:28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闽榕生态责改202500038号

 

当事人名称:福建泽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云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2YR3LL2F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峡南村

我局于 2025年12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检测人员黄良杰在检测车辆闽A96Y8Z、闽A16K1N,在车辆第一次检测超标未维修的情况下,复检时通过拔掉分析仪后端的接冷却器出气A和接冷却器出气B,让尾气不再持续进入分析仪,仅用部分进入分析仪的残留尾气来代替车辆实际排放进行检测,并出具了车辆闽A96Y8Z、闽A16K1N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12月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车辆闽A96Y8Z、闽A16K1N超标未维修,检测人员通过在分析仪后端进行违法操作让车辆通过检测)

2、2025年12月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检测人员黄良杰在检测尾气超标车辆闽A96Y8Z、闽A16K1N时用拔掉分析仪后端接冷却器出气A和接冷却器出气B的方式让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

3、2025年12月4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取福建泽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视频58份及现场检查照片18张。(证明你公司车辆闽A96Y8Z、闽A16K1N超标未维修,检测人员黄良杰用拔掉分析仪后端接冷却器出气A和接冷却器出气B的方式让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

4、2025年12月4日由福建泽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闽A96Y8Z、闽A16K1N不合格、合格的4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及过程数据。(证明你公司车辆闽A96Y8Z、闽A16K1N超标未维修,检测人员黄良杰用拔掉分析仪后端接冷却器出气A和接冷却器出气B的方式让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

5、2025年12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收费标准和用高低浓度对分析仪进行比对试验情况)

6、2025年12月10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取福建泽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照片13张。(证明分析仪气体流向和用高低浓度对分析仪进行比对试验情况)

7、2025年12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拔掉和不拔掉接冷却器出气接口情况下,用高浓度标准气体和车辆进行比对试验情况)

8、2025年12月1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取福建泽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现场检查照片13张和比对车辆闽A782KJ的2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及过程数据。(证明拔掉和不拔掉接冷却器出气接口情况下,用高浓度标准气体和车辆进行比对试验情况)

9、2026年1月1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车辆闽A16K1N召回复检情况)

10、2026年1月12日由福建泽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2026年1月9日闽A16K1N复检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及维修材料。(证明车辆闽A16K1N召回复检情况)

11、2025年12月4日由福建泽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检测人员、主任检测员等2人身份证复印件、尾气检测上岗证2份。(证明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检测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接受询问人身份、授权证明)

12、2025年12月19日由福建泽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收费说明。(证明你公司违法所得)

13、2025年12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 》(HJ 1237—2021 )节选。

14、2026年1月1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及计算表(证明行政处罚应执行的裁量规则和基准以及行政处罚金额);

15、2025年12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有2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16、2025年12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规检测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本机关将依法处理。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3日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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