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生态责改〔2025〕00037号
当事人名称:福州祥通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炎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181848N
住所:福州市金山浦上路中段浦上路加油站
我局于 2025年12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浦上路加油站的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密闭性、液阻、密闭点位泄漏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中的限值要求,存在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加油站正常营业,检测机构开展油气回收检测)
2.2025年12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视频1份。(证明你公司加油站正常营业,检测机构开展油气回收检测)
3.2025年12月11日由福建省一鸣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MTR202512008)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加油站油气回收检测结果)
4.2025年12月11日由福建省一鸣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福建省一鸣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及油气回收检测资质)
5.2025年12月1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勘查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6.2026年1月1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自行检测未覆盖全部汽油加油机的液阻压力项目)
7.2026年1月1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加油站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 20952-2020)(节选)、《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检测技术规范》(JJF 2020-2022)(节选)。(证明加油站油气回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
8.2025年12月11日由福州祥通石化有限公司提供的自行委托检测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DR241016005)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日常自行委托检测情况)
9.2025年12月11日由福州祥通石化有限公司提供的环评审批验收材料(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审批验收情况)
10.2025年12月11日由福州祥通石化有限公司提供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节选)(含油气回收管线平面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有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及验收监测情况)
11.2025年12月1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提供的《福州市六城区加油站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查整治调查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调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12.2025年12月11日由福州祥通石化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等信息)
13.2025年12月2日、11日由福州祥通石化有限公司提供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接受询问人身份、授权证明等信息)
14.2025年12月11日由福州祥通石化有限公司提供的设备维护记录单复印件3份。(证明你公司积极整改,且平时有进行维修维护)
15.2025年12月15日由福州祥通石化有限公司提供的自行委托检测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DR251210004)复印件1份。(证明你加油站整改后检测情况)
16.2025年12月1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截图1份、一体化平台主体案件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2年内有1次环境违法行为(含本次))
17.2025年12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投诉举报情况)
18.2025年12月2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及计算表。(证明行政处罚应执行的裁量规则和基准以及行政处罚金额)
19.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本机关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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