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榕生态责改〔2026〕00005号
当事人名称:福州日月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102570995580B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西环北路359号象山公寓4#楼1层01单元
案发地址:福州市长乐区松下镇龙纺工业区福建东龙针纺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3月13日开始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建东龙针纺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福州日月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作为福建东龙针纺有限公司氨氮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单位,其运行维护的氨氮在线监测设备在2025年11月2日5:00至11月4日14:24期间上传失真无效数据,福州日月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如实进行标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运维的氨氮在线监测设备于2025年11月2日5:00至11月4日14:24期间上传数据失真);
2.2026年3月26日、4月1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按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对存在异常的监测数据进行标记);
3.2026年3月1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排污单位总体布局);
4.2026年3月1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共5张(证明你公司运维的氨氮在线监测设备于2025年11月2日5:00至11月4日14:24期间上传数据失真);
5.2026年3月1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执法记录仪视频1份(证明你公司运维的氨氮在线监测设备于2025年11月2日5:00至11月4日14:24期间上传数据失真);
6.2026年3月26日由福州日月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7.2026年3月26日由福州日月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8.2026年3月26日由福州日月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信息);
9.2026年3月26日由福州日月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人身份信息);
10.2026年3月26日由福州日月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运维人员技术岗位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运维人员拥有岗位技术资格证);
11.2026年4月13日由福州日月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巡检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运维相关情况);
12.2026年3月26日由福建东龙针纺有限公司提供的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营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排污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之间约定的法律义务关系);
13.2026年3月26日由福建东龙针纺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14.2026年3月26日由福建东龙针纺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15.2026年3月26日由福建东龙针纺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授权委托信息);
16.2026年3月26日由福建东龙针纺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授权委托人身份信息);
17.2026年3月26日由福建东龙针纺有限公司提供的环评审批、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排污单位污水排放去向);
18.2026年3月26日由福建东龙针纺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正本及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中有要求氨氮进行在线监测);
19.2026年3月26日由福建东龙针纺有限公司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已备案登记);
20.2026年3月26日由福建东龙针纺有限公司提供的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1份(证明氨氮在线监测设备已通过验收);
21.2026年4月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2019)节选各1份(证明相关技术规范中对标液核查误差范围的要求);
22.2026年4月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截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2年内的其他环境违法记录);
23.2026年4月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相应的个性和共性裁量因子及自由裁量结果);
24.2026年4月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异常状态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运行维护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上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一)排污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不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改正,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上如实标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
本机关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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