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博达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榕生态责改〔2026〕00009号)
时间:2026-06-05 09:28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榕生态责改〔202600009

 

当事人名称:福建博达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永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D59XGD27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茶街路37号11幢206室

案发地址:长乐市佳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320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作为长乐市佳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废气在线监控设备运维单位,在2025年12月22日升级长乐市佳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废气在线监控设备工控机软件后,未及时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设置工控机参数。2026年第一季度全系统校准中使用过期标气。现场全流程技术指标抽检,超过全流程校准示值误差允许范围,监测数据已失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2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福建博达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长乐市佳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锅炉废气在线监测设备时未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废气在线监测设施安装位置);

2.2026年3月2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0份,现场检查视频1份(证明福建博达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长乐市佳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锅炉废气在线监测设备时未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

3.2026年3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福建博达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长乐市佳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锅炉废气在线监测设备时未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

4.2026年3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7份、现场检查视频1份(证明福建博达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长乐市佳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锅炉废气在线监测设备时未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

5.2026年3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福建博达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长乐市佳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锅炉废气在线监测设备时未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

6.2026年3月25日由福建博达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工控机操作日志1份(证明福建博达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长乐市佳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锅炉废气在线监测设备时未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

7.2026年3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建博达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2日在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报备信息截图1份(证明福建博达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升级了工控机软件并报备);

8.2026年3月25日由长乐市佳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与工商注册信息);

9.2026年3月25日由长乐市佳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年产2万吨高档面料染整项目环评审批及验收材料复印件各1份、该公司染整扩建违规项目环保备案意见1份(证明该公司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10.2026年3月25日由长乐市佳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排污许可登记办理情况。该公司锅炉排放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11.2026年3月25日由长乐市佳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12.2026年3月25日由长乐市佳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13.2026年3月25日由长乐市佳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基站运营服务合同书复印件2份(证明该公司废气在线监控设备运维单位为福建博达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合同有效期为2025年2月1日至2027年1月31日);

14.2026年3月25日由长乐市佳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提供的锅炉废气排放口烟气在线设备比对验收报告(福建山水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编制,报告编号:MRTR202504113)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烟气在线设备参数设置情况);

15.2026年3月25日由长乐市佳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烟气在线设备参数设置情况);

16.2026年3月20日由福建博达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提供的工控机参数设置照片复印件1份(证明2025年10月28日工控机上设置参数情况);

17.2026年3月25日由福建博达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与工商注册信息);

18.2026年3月25日由福建博达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19.2026年3月25日由福建博达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20.2026年4月1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和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案件台账记录截图各1份(证明该公司两年内1次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

21.2026年4月1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复印件1份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及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计算结果);

22.2026年4月1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四)开展监测服务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即日起在开展监测服务时,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避免监测数据失真。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责令你公司停业。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64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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