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榕生态责改〔2026〕00012号
当事人名称:福州吴航钢铁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75135124X9
住所: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霞洲村(洋屿作业区疏港路3号)
我局于2026年4月28日对福州吴航钢铁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将24袋白色吨袋包装的除尘灰露天存放在炼钢车间西北侧外,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6.1.1的要求。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6年4月28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福州吴航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将24袋白色吨袋包装的除尘灰露天存放在炼钢车间西北侧外);
2.2026年4月28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照片1份及视频1份(证明福州吴航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将24袋白色吨袋包装的除尘灰露天存放在炼钢车间西北侧外);
3.2026年4月28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福州吴航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将24袋白色吨袋包装的除尘灰露天存放在炼钢车间西北侧外);
4.2026年4月28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1份(证明福州吴航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一袋除尘灰的重量约840KG);
5.2026年4月28日,福州吴航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福州吴航钢铁有限公司2座Consteel105吨电炉及配套设施(产能置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关于福州吴航钢铁有限公司2座Consteel105吨电炉及配套设施(产能置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经通过环保审批);
6.2026年4月28日,福州吴航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2座Consteel105吨电炉及配套设施(产能置换)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经通过环保验收);
7.2026年4月28日,福州吴航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申领排污许可证);
8.2026年4月28日,福州吴航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注册信息);
9.2026年4月28日,福州吴航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10.2026年4月28日,福州吴航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权限);
11.2026年4月28日,福州吴航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12.2026年4月28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除尘灰属于危险废物);
13.2026年4月28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贮存危险废物应满足的相关标准);
14.2026年5月7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照片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规范贮存危废的行为已整改);
15.2025年5月7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规范贮存危废的行为已整改);
16.2026年4月28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台账详细列表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执法办案系统台账(证明你公司自2026年4月28日往前推算两年有1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17.2025年5月7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你公司相应的共性裁量因子及自由裁量结果);
18.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行为你公司相应的裁量标准);
19.2026年4月28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规范贮存危险废物。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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