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生态责改〔2026〕00007号
当事人名称:福州家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31G30X9Y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科技园V区01-03号
我局于 2026年4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4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在3号线分析仪内加装了绿色电路板,2025年10月至2026年4月期间该公司工作人员共使用遥控器控制该绿色电路板对18部车辆检测过程数据进行干扰,并出具了这18部车辆的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6年4月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该公司3号线分析仪内加装了绿色电路板)
2、2026年4月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取福州家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该公司3号线分析仪内加装了绿色电路板)
3、2026年4月1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3号线分析仪内加装的绿色电路板启用后对超过一定数值的污染数值有成倍数降低检测数值作用和该公司部分历史检测车辆存在与使用遥控器B键控制绿色电路板后接近一定数值污染物数值会出现数据突降类似的过程数据曲线)
4、2026年4月1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检测人员林治存在王海滔口头通知下拆下和安装绿色电路板)
5、2026年4月1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取福州家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和截取过程数据照片15张、过程数据2份和检测报告2份。(证明该公司3号线分析仪内加装的绿色电路板启用后对超过一定数值的污染数值有成倍数降低检测数值作用)
6、2026年4月1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2份。(证明该公司3号线分析仪内加装的绿色电路板仅在按下B键和C键后CO2和O2数值会出现重复性规律性曲线特征和复检车辆闽A58H7A复检和比对试验情况)
7、2026年4月17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取福州家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和截取过程数据照片39张、过程数据13份和检测报告13份。(证明该公司3号线分析仪内加装的绿色电路板仅在按下B键和C键后CO2和O2数值会出现重复性规律性曲线特征和复检车辆闽A58H7A复检和比对试验情况)
8、2026年4月2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3号线分析仪内加装的绿色电路板在双怠速检测过程中在按下B键和C键后CO2、O2、λ值会出现重复性规律性曲线特征)
9、2026年4月2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取福州家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和截取过程数据照片23张、过程数据8份和检测报告8份。(证明该公司3号线分析仪内加装的绿色电路板在双怠速检测过程中在按下B键和C键后CO2、O2、λ值也会出现重复性规律性曲线特征)
10、2026年4月2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法人代表王海滔购买、使用绿色电路板和该公司尾气检测收费标准)
11、2026年4月2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检测人员黄灵锦使用过遥控器)
12、2026年4月28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取福州家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视频照片2张。(证明该公司检测人员黄灵锦使用过遥控器)
13、2026年4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对18部车辆启动过绿色电路板干扰检测)
14、2026年4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公司对18部车辆启动过绿色电路板干扰检测)
15、2026年4月13日、2026年4月30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截取福州家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18部违法检测车辆过程数据照片36张、过程数据18份、检测报告18份和已上传公安系统证明18份。(证明该公司对18部车辆启动过绿色电路板干扰检测)
16、2026年4月9日由福州家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6份、工作人员黄鑫、高瑜、林治存、黄灵锦、主任检测员于春等5人身份证复印件、尾气检测上岗证4份。(证明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检测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接受询问人身份、授权证明)
17、2026年4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 》(HJ 1237—2021 )节选。(证明检测技术标准要求)
18、2026年4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及计算表(证明行政处罚应执行的裁量规则和基准以及行政处罚金额);
19、2026年4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及闽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截图1份(证明该公司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20、2026年4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21、2026年6月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检测收费、车辆召回复检情况)
22、2026年6月5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取福州家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18部车辆检测视频及林治存拆装绿色电路板、黄灵锦用遥控器控制绿色电路板视频和收费收据单和车辆闽A90H5A尾气检测报告单1份。(证明该公司对18部车辆启动过绿色电路板干扰检测和车辆召回复检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规检测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本机关将依法处理。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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