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榕生态责改〔2026〕00017号
当事人名称:罗源北美二期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银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557563476U
注册地址:福建省罗源县松山镇岐后村岐后670号
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罗源湾金港工业区2区
我局于2026年6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在出水口安装COD、氨氮、总氮、总磷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同时,自行监测方案也与排污许可证要求(监测方式为自动监测)不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在出水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2.2026年6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情况进行拍摄的照片资料2张、视频资料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在出水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3.2026年6月2日,由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4.2026年6月2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2026年6月2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6.2026年6月2日,由你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7.2026年6月2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需在进出水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8.2026年6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企业自行监测方案》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9.2026年6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污染源监测数据综合管理系统截图5份(证明你公司2026年1月-5月自行监测的开展情况);
10.2026年6月2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在出水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11.2026年7月14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你公司已提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变更后将无需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12.2026年7月1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该指南不适用于处理量小于500m3/d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污水处理厂);
13.2026年7月1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情况、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行政处罚情况截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行政处罚情况);
14.2026年6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15.2026年7月1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
16.2026年7月1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计算结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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