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华仟仪器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榕生态责改〔2026〕00020号))
时间:2026-08-04 10:04

福州市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榕生态责改〔202600020

 

当事人名称:福州华仟仪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巧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A344B6C4Q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胪雷路16号阳光环站新城(二区)(2#地块二期)2-6#908商务办公

案发地址:福清市元洪投资区(城头)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514日开始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5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福州华仟仪器有限公司作为坤彩公司在线设备运维单位,对COD自动监控设备开展运维服务时,未遵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的相关规定,对TOC 水质自动分析仪TOC-COD转换系数是否适用进行验证并修正,导致监测数据失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51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公司运维的COD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失真);

2.2026610日、612日、615日、7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你公司运维的COD在线监测设备时,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导致环境监测数据失真);

3.202651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期项目的位置及平面布局);

4.202651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共12张(证明你公司运维的COD在线监测设备时,未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导致环境监测数据失真);

5.202651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执法记录仪视频1份(证明你公司运维的COD在线监测设备时,未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导致环境监测数据失真);

6.2026514日由福州华仟仪器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7.2026514日由福州华仟仪器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8.2026514日由福州华仟仪器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公司授权委托信息);

9.2026514日由福州华仟仪器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公司授权委托人身份信息);

10.2026514日由福州华仟仪器有限公司提供的运维人员技术岗位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公司运维人员拥有岗位技术资格证);

11.2026514日由福州华仟仪器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定书1份(证明公司确认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

12.2026514日由福建坤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2025年、2026年《运行维护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排污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之间约定的责任义务关系);

13.2026514日由福建坤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14.2026514日由福建坤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15.2026514日由福建坤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16.2026514日由福建坤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授权委托信息);

17.2026514日由福建坤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授权委托人身份信息);

18.2026514日由福建坤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环评、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保护区域类别);

19.2026514日由福建坤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已于2024年登记备案);

20.2026514日由福建坤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已于20247月验收);

21.2026514日由福建坤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验收比对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已通过验收);

22.2026514日由福建坤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TOC-4200在线总有机碳分析仪用户手册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用户手册中有对转换系数再进行设置的相关要求);

23.2026614日由福州市福清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说明》复印件1份(证明排污单位排放废水为监测浓度较低);

24.2026514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节选1份(证明相关技术规范中有对转换系数是否适用进行检查、修正的要求);

25.202651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截图各1份(证明当事人2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26.2026624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相应的个性和共性裁量因子及自由裁量结果);

27.2026514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四)开展监测服务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立即对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规范的运行维护服务,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本机关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责令停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83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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