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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生态环罚〔2025〕00001号)_双公示专栏_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生态环罚〔2025〕00001号)
时间:2025-03-26 10:08 浏览量:82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生态环罚〔2025〕00001号

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行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0603986127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大路村133号(案发地点福清市东张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我局于20241231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东张镇环湖路及道桥中心村连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香山村环湖路施工时,擅自移动(拆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设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1231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勘察)附图1张(证明你公司香山村环湖路施工时,擅自移动(拆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设施);

2.20241231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香山村环湖路施工时,擅自移动(拆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设施);

3.20241231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香山村环湖路施工时,擅自移动(拆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设施);

4.20241231日,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5.20241231日,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6.20241231日,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7.20241231日由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8.20241231日,由我局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

9.2024123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证明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计算结果)

10.2024123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情况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从立案之日往前推两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11.20241231日,由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证明你公司为中标及施工情况)

12.20241231日,由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证明你公司为中标及施工情况)

13.2024123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清市东张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卫星定位截图各1(证明你公司施工位置在一级水源保护区)

14.2024123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15.2025224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香山村环湖路东张水库一级保护区围网已恢复);

16.2025224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香山村环湖路东张水库一级保护区围网已恢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保护区边界拐点界桩或者隔离设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531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事告〔202500001号),明确告知你在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依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保护区边界拐点界桩或者隔离设施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同时按《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27个性裁量基准代入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仟肆佰元整(6400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326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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