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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源通码头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生态罚决〔2025〕00002-1号)_双公示专栏_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福建源通码头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生态罚决〔2025〕00002-1号)
时间:2025-04-29 11:27 浏览量: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生态罚决〔2025〕00002-1号

 

当事人名称:福建源通码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660362058D

地址: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洋屿村

 

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沥青混凝土原生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冷再生原料沥青乳化罐的沥青在加热、搅拌以及沥青罐呼吸产生的废气实际收集处理建设情况与验收监测报告表和验收意见中的验收描述不一致,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冷再生原料沥青乳化罐的沥青在加热、搅拌以及沥青罐呼吸产生的废气实际收集处理建设情况与验收监测报告表和验收意见中的验收描述不一致);

2.2024年12月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6张及视频2份(证明你公司冷再生原料沥青乳化罐的沥青在加热、搅拌以及沥青罐呼吸产生的废气实际收集处理建设情况与验收监测报告表和验收意见中的验收描述不一致);

3.2025年1月2日、3月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冷再生原料沥青乳化罐的沥青在加热、搅拌以及沥青罐呼吸产生的废气实际收集处理建设情况与验收监测报告表和验收意见中的验收描述不一致);

4.2024年12月5日由你公司生产经理刘小勇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与工商注册信息);

5.2024年12月5日由你公司生产经理刘小勇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刘小勇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6.2024年12月5日由你公司生产经理刘小勇提供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7.2024年12月5日由你公司生产经理刘小勇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身份);

8.2024年12月5日由你公司生产经理刘小勇提供的你公司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冷再生原料沥青乳化罐的沥青在加热、搅拌以及沥青罐呼吸产生的废气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

9.2024年12月5日由你公司生产经理刘小勇提供的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及《竣工环保验收意见》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环保验收中对冷再生原料沥青乳化罐的沥青在加热、搅拌以及沥青罐呼吸产生的废气收集处理情况的描述);

10.2024年12月5日由你公司生产经理刘小勇提供的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

11.2025年1月8日由你公司生产经理刘小勇提供的你公司《工程项目合同书》及《承诺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拟采取整改措施及预计完成整改时限);

12.2025年1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案件台账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1次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

13.2025年3月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14.2025年3月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复印件1份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之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榕生态事告〔2025〕00002-1号),并依法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后,至2025年4月24日止,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申请及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同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一)建设项目管理及评价制度类序号8 违法行为‘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拾捌万伍仟元整(28.5万元)的罚款。

限于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8日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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