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顺兴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生态不罚〔2025〕00009号)
时间:2025-07-10 16:05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生态不罚〔2025〕00009号

 

当事人名称:闽清县顺兴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珠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MA32TGQA3X(原为91350124M00011JF2M)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梅溪镇榕星格洋

 

我局于2025年3月26日对闽清县顺兴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原杂物间养殖6头体弱小猪,未将猪舍冲洗废水引至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而是利用墙角的洞口将冲洗废水排入雨水沟,进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闽清县顺兴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在原杂物间养殖6头体弱小猪,未将猪舍冲洗废水引至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而是利用墙角的洞口将冲洗废水排入雨水沟,进入外环境);

2.2025年3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9张及录像2段(证明闽清县顺兴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在原杂物间养殖6头体弱小猪,未将猪舍冲洗废水引至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而是利用墙角的洞口将冲洗废水排入雨水沟,进入外环境);

3.2025年3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卫星照片截图2张(证明该公司外雨水沟的水沿着山涧水沟外排,流经地方大多被植被覆盖);

4.2025年3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1张(证明闽清县顺兴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场下游溪流水质清澈);

5.2025年3月2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闽清县顺兴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原养殖体弱小猪的猪舍已清栏);

6.2025年3月2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1张(证明闽清县顺兴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原养殖体弱小猪的猪舍已清栏);

7.2025年3月2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闽清县顺兴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在原杂物间养殖6头体弱小猪,未将猪舍冲洗废水引至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而是利用墙角的洞口将冲洗废水排入雨水沟,进入外环境);

8.2025年3月3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1张(证明闽清县顺兴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原养殖体弱小猪猪舍的外排口已设置管道,污水引至收集池);

9.2025年3月3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闽清县顺兴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原养殖体弱小猪猪舍的外排口已设置管道,污水引至收集池);

10.2025年3月26日由闽清县顺兴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16年)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所处水环境功能区及项目所在区域未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

11.2025年3月26日由闽清县顺兴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0年)复印件及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截图1份(证明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已备案登记);

12.2025年4月1日由福州市闽清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梅环监测[2025]水字第019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该公司储粪棚外侧雨水沟及养殖场外排水沟内各采集一个水体样品均未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该监测报告已告知当事人);

13.2025年4月1日由闽清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监测人员资质证书、业务委托书、样品交接记录单、水质采样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监测报告》(梅环监测[2025]水字第019号)采样、监测程序合法);

14.2025年3月26日由闽清县顺兴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15.2025年4月10日由闽清县顺兴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变更,现为91350124MA32TGQA3X);

16.2025年3月26日由闽清县顺兴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17.2025年3月26日由闽清县顺兴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18.2025年3月26日由闽清县顺兴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19.《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复印件1份(证明排放限值的要求);

20.《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复印件1份(证明地表水环境划分标准);

21.2025年4月10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节选及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该公司相应的共性、个性裁量因子及自由裁量结果);

22.2025年4月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云环境执法平台”查询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自2025年3月26日往前推算两年有1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23.2025年4月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云环境执法平台”查询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自2021年以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现场检查均未发现违法行为)

24.2025年3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时将《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个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带入计算结果,应对你公司处壹拾肆万贰仟元整(¥142000.00)罚款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不罚事告〔2025〕00009号),并依法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至2025年7月4日止,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申请。

鉴于你公司自2023年3月26日至2025年3月26日,没有生态环境处罚记录,本次属于初次违法;储粪棚外侧雨水沟及养殖场外排水沟内的水体样品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均低于《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400mg/L,氨氮≤50mg/L,总磷≤8mg/L),且下游溪流水质清澈,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发生后,你公司第二天就对原杂物间进行清栏,后又在排口设置了管道,污水引至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

2.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8日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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