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长乐顺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生态罚决〔2025〕00008号)
时间:2025-07-24 09:26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生态罚决〔2025〕00008号

 

当事人名称:福州长乐顺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顺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66509665XU

地址:福州市长乐区罗联乡东林村桥北路67-1号

 

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违反环评报告书审批要求“养殖废水(含粪尿)和生活污水须收集经异味微生物发酵床处理后作为肥料使用,不得外排”的规定,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将部分超标养殖废水排入外环境,污染下游拉溪水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1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2025年3月1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照片7张、视频2段及航拍图1张(证明你公司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以及执法人员现场采样情况);

3.2025年3月2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4.2025年3月13日由福州长乐顺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5.2025年3月13日由福州长乐顺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2025年3月13日由福州长乐顺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你公司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及后评价文件备案登记表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情况及批复中对养殖废水不得外排的要求);

7.2025年3月27日由福州市长乐环境监测站提供的采样人员资质及监测站检测资质等材料各1份(证明福州市长乐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资质);

8.2025年3月27日由福州市长乐环境监测站提供的2025年3月13日《污染源监测现场生产工况记录表》、《水质现场监测记录表》、《废水采样记录表》、《样品保存时间表》、《水质样品接收登记表》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2025年3月13日现场采集水样的原始记录情况);

9.2025年3月27日由福州市长乐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长环测[2025]X0306号)及报告交接表各1份(证明2025年3月13日现场采集水样中污染物浓度的监测结果以及执法部门收到监测报告的时间);

10.2025年4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案件台账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1次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

11.2025年4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规模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

12.2025年3月13日由福州长乐顺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你公司《年出栏8100头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所处区域内地表水体为拉溪,其环境功能区划为Ⅲ类区,执行Ⅲ类水标准);

13.2025年4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复印件1份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及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计算结果);

14.2025年4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依法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6月23日,我局收到你公司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书》,7月22日,我局召开案审会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议,经审议认为:1、案涉“违法行为”至现场检查当天一直处于延续状态,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责期限。2.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案涉关键证据,并告知涉案其他证据;你公司放任鱼塘内的超标养殖废水从北侧波纹管排入外环境,对最终受纳水体拉溪造成较大影响,符合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3.你公司通过北侧波纹管排出的废水多项因子严重超标,已对周边地表水体造成较大影响,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4.我局已严格适用《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充分考虑“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根据裁量基准表计算的处罚金额合法恰当。综上,我局决定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拾陆万叁仟元整(163000元)的罚款

限于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2.企业环境信用信息修复权益告知书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2日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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