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泰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生态罚决〔2025〕11号)
时间:2025-08-22 10:21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闽榕生态罚决202511

 

当事人名称:福建东泰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祥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68752917X0

地址:罗源县碧里乡西洋村

我局于2025年6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猪养殖项目审批许可养殖规模为生猪存栏3000头,从2020年起存在超规模养殖行为,生产能力增大30%以上。检查当天清点实际养殖生猪存栏为8836头(包含保育舍小猪1675头),超过原环评审批许可存栏3000头,超出数量为5836头,生产能力比原环评审批许可增大194.5%,养殖规模发生重大变动后,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6月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养殖规模发生重大变动后,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2025年6月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照片1张、视频1份(证明当天现场使用手机与养殖厂内员工进行微信视频清点各猪舍生猪存栏数量);

3.2025年6月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养殖规模发生重大变动后,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4.2025年6月5日由福建东泰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5.2025年6月5日由福建东泰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2025年6月5日由福建东泰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7.2025年6月5日由福建东泰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林文华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身份);

8.2025年6月5日由福建东泰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你公司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及后评价文件备案登记表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情况及批复中明确生猪养殖规模为存栏3000头);

9.2025年6月16日由福建东泰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你公司2020年1月至2025年6月13日期间每月存栏报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自2020年起存在超规模养殖情况);

10.2025年6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现有养殖规模属原有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

11.2025年6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存栏生猪2500头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

12.2025年6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案件台账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1次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

13.2025年6月16日由福建东泰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整改情况汇报》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制定减栏计划和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

14.2025年7月9日由福建东泰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动物检疫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执行减栏计划的情况);

15.2025年7月9日福建东泰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扩养投入情况说明》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超规模养殖所投入的总投资额);

16.2025年7月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复印件1份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及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计算结果);

17.2025年7月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

我局于202581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事告(2025)11),明确告知你在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的规定,同时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建设项目管理及评价制度类 序号1 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伍万柒仟元整(5.7万元)的罚款。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附件2:企业环境信用信息修复权益告知书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1日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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