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生态罚决〔2025〕00013号
当事人名称:福州绿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立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33TTMR3B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台屿路95号3号厂房2层208-1单元
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运维福建省福蓉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气自动监测设备过程中,未真实排查2025年3月1日、4日、21—22日、3月28日—4月25日期间部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原因,在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上,使用同一理由将异常数据产生原因标记为废气自动监测设施故障,同时重复使用同一照片作为开展现场维护的佐证,并将异常数据选择性剔除,未如实标记异常数据。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6月1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福州绿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标记异常数据);
2.2025年6月12日、2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证明福州绿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标记异常数据);
3.2025年6月1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上2025年3月-4月期间福建省福蓉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1颗粒物异常数据人工标记截图1份(证明福州绿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均被人工标记为在线监控仪器故障导致);
4.2025年6月1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2025年4月16日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上福建省福蓉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1部分自动监测数据截图及部分导出历史数据各1份(证明福建省福蓉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气自动监测5分钟均值数据多次出现≥10mg/m3,但均被人工标记后选择性剔除,剔除后影响小时均值数据);
5.2025年6月12日由福建省福蓉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省福蓉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6.2025年6月12日由福建省福蓉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省福蓉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地点);
7.2025年6月12日由福建省福蓉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盛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8.2025年6月12日由福建省福蓉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9.2025年6月12日由福建省福蓉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1颗粒物排放限值、自动监测要求及排放污染物类型);
10.2025年6月12日由福建省福蓉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烟气在线监测设备验收材料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废气自动监测设施的验收情况);
11.2025年6月12日由福建省福蓉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省福蓉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气自动监测设施委托苏州绿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
12.2025年6月12日由福州绿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朱超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13.2025年7月4日由福州绿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经营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
14.2025年7月4日由福州绿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15.2025年7月4日由福州绿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苏州绿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将承接的福建省福蓉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项目及运维服务业务全权委托给福州绿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6.2025年7月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案件台账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2次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
17.2025年7月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2025年6月12日至30日期间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上福建省福蓉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1自动监测小时数据及人工标记截图各1份(证明该公司自本案现场检查后未再发生未如实标记自动监测数据行为);
18.2025年7月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复印件1份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及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计算结果);
19.2025年7月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异常状态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运行维护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上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事告(2025)11号),明确告知你在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截至2025年8月19日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一)排污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不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的;”的规定。同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十)其他类 序号14 违法行为‘排污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不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的’”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叁万叁仟圆整(3.3万元)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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