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生态罚决〔2025〕00014号)
时间:2025-09-01 10:18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闽榕生态罚决202500014

 

当事人名称:连江县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晨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MA2XX8KH9B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敖江镇国优路513号

我局于 2025年6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检测人员在2025年5月9日至6月19日对车辆闽A8DM82、湘B2ZG09、闽A9BK35、闽A17U9W、闽A3AA23、川B5WG80、闽AZ5A03、闽A20K6Z等8辆车辆开展检测时,通过在车辆OBD接口与OBD检测仪之间连接OBD作弊器,使得OBD检测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6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车辆闽A8DM82、湘B2ZG09、闽A9BK35、闽A17U9W、闽A3AA23采用连接OBD故障屏蔽器方式使得OBD检测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

2、2025年6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4份。(证明你公司检测人员兰凤贞等检测人员在检测车辆闽A8DM82、湘B2ZG09、闽A9BK35、闽A17U9W、闽A3AA23用连接OBD故障屏蔽器使得OBD检测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

3、2025年6月19日由连江县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闽A8DM82、湘B2ZG09、闽A9BK35、闽A17U9W、闽A3AA23的5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你公司车辆闽A8DM82、湘B2ZG09、闽A9BK35、闽A17U9W、闽A3AA23采用连接OBD故障屏蔽器方式使得OBD检测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

4、2025年6月19日由连江县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比对车辆闽A782KJ的3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接上OBD作弊器可以屏蔽车辆故障使得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且可以通过配套软件修改车架号)

5、2025年6月1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取连江县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视频及现场检查照片32张。(证明你公司车辆闽A8DM82、湘B2ZG09、闽A9BK35、闽A17U9W、闽A3AA23采用连接OBD故障屏蔽器方式使得OBD检测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

6、2025年7月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川B5W8G0、闽AZ5A03、闽A20K6Z采用连接OBD故障屏蔽器方式使得OBD检测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

7、2025年7月1日由连江县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川B5W8G0、闽AZ5A03、闽A20K6Z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你公司车辆川B5W8G0、闽AZ5A03、闽A20K6Z采用连接OBD故障屏蔽器方式使得OBD检测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

8、2025年7月1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取连江县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视频及现场检查照片9张。(证明你公司车辆川B5W8G0、闽AZ5A03、闽A20K6Z采用连接OBD故障屏蔽器方式使得OBD检测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

9、2025年6月19日、2025年7月1日由连江县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庄晨义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6份、检测人员兰凤贞等6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检测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接受询问人身份、授权证明)

10、2025年7月1日由连江县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收费说明。(证明你公司违法所得)

11、2025年7月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记录(证明你公司为中小微企业)

12、2025年7月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车辆召回复检情况)

13、2025年7月4日由连江县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闽A8DM82、湘B2ZG09、闽A9BK35、闽A17U9W、闽A3AA23复检报告及比对车辆闽A782KJ检测报告。(证明车辆召回复检情况及车辆比对情况)

14、2025年7月4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取连江县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比对车辆比对情况)

15、2025年7月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节选。

16、2025年7月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及计算表(证明行政处罚应执行的裁量规则和基准以及行政处罚金额);

17、2025年7月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18、2025年7月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我局于2025年8月1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环罚告〔2025〕00039号),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五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要求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截至2025年3月6日为止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6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且根据该公司汽油车柴油车环保检测收费48/辆,8辆车辆共计收费384元,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拾叁万陆千元的罚款(13.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叁佰捌拾肆元(384元)。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826

来源:生态环境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请输入以下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