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生态不罚〔2025〕00015号
当事人名称:福州鸿鑫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友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MA322UCJ9A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首占村云浦头2号
我局于2025年6月23日对福州鸿鑫运输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车辆闽AG5N32仪表盘上的车辆故障灯亮起、尿素箱内尿素已耗尽,排气管上的温度传感器以及尿素喷嘴的连接线均已断开,你公司未进行车辆维修仍继续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2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车辆闽AG5N32闲置污染控制装置的违法事实)
2、2025年6月2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车辆闽AG5N32闲置污染控制装置的违法事实)
3、2025年6月2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现场拍摄的照片4份。(证明你公司车辆闽AG5N32闲置污染控制装置的违法事实)
4、2025年6月23日由安徽宝龙公司出具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证明你公司车辆闽AG5N32尾气排放未超过限值)
5、2025年6月23日由安徽宝龙公司出具《资质认定证书》、检测人员的岗位培训证明、培训合格证。(证明检测资质)
6、2025年6月23日福州鸿鑫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王友德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车辆闽AG5N32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接受询问人身份、授权证明、车辆所有人等信息)
7、2025年6月2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成立以来,除本次外无环境违法行为)
8、2025年6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1份及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已完成整改)
9、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维护和保养机动车,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更改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依据《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擅自拆除、闲置、更改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以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以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应对你公司处人民币伍仟元的罚款。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不罚事告〔2025〕00015号),并依法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至2025年8月21日止,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申请。
鉴于你公司本次属于初次违法,车辆闽AG5N32尾气检测未超过限值,违法行为发生后你公司立即修复好车辆污染控制装置,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如《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
2.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对公司车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解读回应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闽公网安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