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生态罚〔2025〕00020号
当事人名称:福建永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腾用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6765340962
住所:福建省连江县浦口镇益砌村书坪山坳1-3号
我局于2025年8月13日开始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27日8:45—18:30期间,你公司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数据缺失,期间你公司有采集水样,6月12日送样时,仅对水样的COD、氨氮和总磷采取了手工监测,缺失PH和流量进行手工监测数据,6月13日在国发平台补传手工监测数据,因缺失PH和流量数据,导致其第二季度有效传输率为COD:100%、氨氮:100%、总磷:100%、PH:58.82%、流量:58.82%,加权计算后80.57%,低于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应保持在90%以上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8月22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视频1份(证明你公司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期间,未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手工监测);
2.2025年8月14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期间,未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手工监测);
3.2025年8月1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6张(证明你公司2025年第二季度补全有效传输率为80.57%,低于国家90%的相关规定);
4.2025年8月13日,福建永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5.2025年8月13日,福建永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
6.2025年8月13日,福建永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受托人的代理资格和权限);
7.2025年8月13日,福建永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登记回执(证明你公司排污登记情况);
8.2025年8月13日,福建永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福建永盛发展有限公司年出栏11795头生猪养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连环申〔2019〕4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经由连江连江生态环境局审批情况);
9.2025年8月13日,福建永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10.2025年8月13日,福建永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情况);
11.2025年8月14日,福州市碧蓝环保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碧蓝环保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信息);
12.2025年8月14日,福州市碧蓝环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碧蓝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13.2025年8月14日,福州市碧蓝环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仪器运维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碧蓝环保有限公司与你公司间合同关系,服务内容不包含手工检测项目);
14.2025年8月14日,福州市碧蓝环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水质采样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5月27日水质采样时间)
15.2025年8月14日,福州市碧蓝环保有限公司提供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检测原始记录表1份(证明你公司5月27日水质采样监测项目、收样时间、监测时间和监测情况)
16.2025年8月13日,福建永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异常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2025年5月27日8:45—18:30之间在线数据缺失时有报备);
17.2025年8月1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2025年福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节选)(证明你公司为水环境重点排位单位);
18.2025年8月1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设备发生故障期间应采取手工监测);
19.2025年8月1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闽环发〔2023〕8号)、《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废水在线自动监测设施联网应将PH,流量、COD,氨氮、总磷参数纳入采集传输);
20.2025年8月1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通过移动执法系统查询永盛公司违法处罚情况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近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
21.2025年8月1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应保持在90%以上);
22.2025年8月1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复印件1份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2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及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计算结果);
23.2025年8月1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手工监测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送监测数据,原始监测报告留存备查。”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事告〔2025〕00020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截止11月5日,你公司在收到该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四)设备发生故障后未按照规定采取手工监测的。”的规定,同时将《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十)其他类 序号13违法行为‘设备发生故障后未按照规定采取手工监测的’”个性裁量基准带入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万(¥2万)元整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
2.企业环境信用信息修复权益告知书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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