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海隆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生态不罚〔2025〕00022号)
时间:2025-11-06 17:15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生态不罚2025〕00022

 

当事人名称:福州海隆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华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334ND57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工业集中区福建德隆实业有限公司内D栋三层

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开始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2月22日至2025年3月17日期间产生的5袋废活性炭入库时未及时做台账记录,2025年3月17日入库的2袋废活性炭共20kg,1袋实际重量为45kg,一袋实际重量为36kg,未按实际称重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81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张8月26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2.202581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2及视频1份(证明公司2025年8月19日检查时现场危险废物暂存间无2022年12月22日至2025年3月17日期间其他危废出入库台账);

3.2025819日,福州海隆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公司受托人的代理资格和权限);

4.2025819日,福州海隆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5.2025819日,福州海隆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

6.2025826日,福州海隆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登记回执(证明你公司排污登记情况);

7.2025826日,福州海隆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一期项目、二期项目环评审批和自主环保竣工验收材料(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通过环评审批和自主验收);

8.2025826日,福州海隆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选址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9.2025819日,福州海隆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编号20223501019667)和《危险废物处置服务合同》(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2年12月22日转移废活性炭0.487吨、废包装袋0.04吨);

10.2025819日,福州海隆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废物(液)处理处置及工业服务合同(2024.12-2025.12)》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已签订2024年12月-2025年12月危废处置合同);

11.2025819日,福州海隆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证明你公司已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12.2025826福州海隆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选址位于江阴港城经济区内,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3.2025826福州海隆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证明你公司已建立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14.2025826福州海隆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废活性炭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证明你公司已建立危险废应急预案);

15.2025819日,福州海隆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2025年3月17日入库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原件1份(证明公司2022年12月22日至2025年8月19日期间其他危废出入库台账

16.2025911福州海隆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整改后危险废物管理台账2023年-2025年)复印件1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1份及照片8张(证明你公司发现违法行为后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

17.202581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通过移动执法系统查询海隆公司违法处罚情况截图1份(证明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

18.202581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复印件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原件各1(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及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计算结果)

19.202581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同时将《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七)其他类 序号19 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个性裁量基准带入计算结果,应对你公司处人民币拾伍万肆仟(¥15.4万罚款

我局于2025102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事告〔202500022号),明确告知你公司5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截止114日,你公司在收到该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查询你公司自2023年8月18日以来属于首次违法,且未发现危险废物扬散、流失现象,对生态环境未造成实际危害,截止9月11日,已完成了台账补充登记和危险废物转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公司符合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主动学法守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2.规范日常环境管理,增强守法经营意识。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6日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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