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生态不罚〔2025〕00017号
当事人名称:福州市锦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正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A32CMXD6K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坂中路6号泰禾城市广场(二期)5#、5a#楼1层11商业,2层11商业服务用房
案发地址:福州市高新区南屿镇湾边大桥连接线处桥下
我局于2025年8月8日在高新区南屿镇湾边大桥连接线处桥下对来往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车牌号为闽AP9592的渣土车车辆温度传感器垫高,尿素喷嘴的连接线断开;车牌号为闽AR9071的渣土车车辆温度传感器断开,且未对车辆进行维修、整改仍继续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车辆闽AP9592、闽AR9071闲置、更改污染控制装置的违法事实);
2.2025年8月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6张、录像2份(证明车辆闽AP9592、闽AR9071属于你单位及车辆闲置、更改污染控制装置的违法事实);
3.2025年8月8日由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测控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2份(证明你单位车辆闽AP9592、闽AR9071尾气排放未超过限值);
4.2025年8月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检测报告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告知你单位检测结果的事实);
5.2025年8月8日由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测控有限公司出具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人员王可的岗位培训合格证、检测人员陈政武的培训证明复印件(证明检测公司及人员的资质);
6.2025年8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工商注册信息);
7.2025年8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2025年8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及你单位委托的相关事项、受委托人的资格有效性);
9.2025年8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运营资质);
10.2025年8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车辆行驶证及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2份(证明你单位的运营资质);
11.2025年8月20、8月2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2张、录像证据2份(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12.2025年8月2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车辆闽AP9592、闽AR9071闲置、更改污染控制装置的违法事实);
13.2025年8月2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关于规范使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告知函》及渣土办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车辆闽AP9592、闽AR9071于2025年9月1日起不允许使用的事实);
14.2025年8月2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截取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自2023年8月20日至2028年8月19日立案之日没有其他违法行为);
15.2025年8月2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维护和保养机动车,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更改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下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不罚事告〔2025〕00017号)告知你单位有权在五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收到该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擅自拆除、闲置、更改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以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以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应对车辆闽AP9592、闽AR9071的所有人处人民币伍仟元的罚款。鉴于你单位两年内无其他违法行为、车辆尾气排放达标,且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修复好车辆污染控制装置,而且车辆在2025年9月1日之后就不能上路行驶,属于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环执法〔2025〕34号)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如《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
2.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对单位车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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