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丰船业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生态不罚〔2025〕00023号))
时间:2025-11-03 17:43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生态不罚〔2025〕00023号

 

当事人名称:福建鑫丰船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统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764068080J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黄岐镇青湾仔

 

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福建鑫丰船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喷漆过程中产生的约有50个废油漆空桶和油漆桶盖露天堆放,没有及时转移到危废贮存间,不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8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勘察附图各1。(证明你公司废油漆空桶露天堆放,未按照国家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2、20258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证明你公司废油漆空桶露天堆放,未按照国家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3、2025年8月19日由福建鑫丰船业有限公司提供的2004年、2021年和2024年的环评审批意见及对应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意见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环评审批情况及环评中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

4、2025年8月19日由福建鑫丰船业有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登记情况)

5、2025年8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拍摄的现场照片9张及视频。(证明你公司危险废物贮存间的情况、废油漆空桶露天堆放、废油漆空桶和有关溶剂的成分以及临时贮存套间防渗防雨情况

6、2025年8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证明你公司废油漆空桶和废有机溶剂沾染物的重量及你公司整改情况

7、2025年8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露天堆放危险废物情况已整改及露天堆放危险废物的重量

8、2025年8月26日由福建鑫丰船业有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贮存环节记录簿(证明你公司废油漆空桶的入库情况)

9、2025年8月19日由福建鑫丰船业有公司提供福建鑫丰船业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节选(证明你公司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0、2025年8月19日由福建鑫丰船业有公司提供的2025年8月19日由福建鑫丰船业有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各1份,营业执照1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接受询问人身份、授权证明

112025年8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节选。(证明危险废物的贮存不应露天堆放)

12.2025年8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复印件1份(证明油漆桶及沾染了废油漆的喷丸属于危险废物);

13、2025年9月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及计算表(证明行政处罚应执行的裁量规则和基准以及行政处罚金额);

1420258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15、2025年8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7的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公司处人民币拾万元整的罚款。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不罚事告〔2025〕00023号),并依法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至2025年10月27日止,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申请。

鉴于你公司有以下几项情况:一是属于首次违法。你公司两年内没有违法行为。二是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你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危废管理制度,建设有规范的危废贮存场所,台账记录完整,且露天堆放废油漆空桶的时间仅2-3天,是堆放在已经硬化的路面上,未造成扬散流失,且油漆空桶中残留废油漆量较少,现场未发现有刺鼻性气味。三是及时改正。8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及时将废油漆空桶及沾染了废油漆的喷丸搜集到危废临时贮存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2.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7日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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