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金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生态不罚〔2025〕00030号))
时间:2025-10-27 17:56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生态不罚〔202500030

 

当事人名称:连江金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本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31565739XD

住所:连江县敖江镇丹凤东路61号

 

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会同连江生态环境局对连江金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8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连江金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20258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5和一段视频(证明连江金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设置危险废物贮存间,地面已硬化,已做防渗,但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20258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连江金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2025819日由连江金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5.2025819日由连江金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2025819日由连江金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面积低于5000平方米);

7.20258月1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云环境执法平台”查询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20258月13日往前推算两年有1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8.20258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9.20258月2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连江金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已整改完成);

10.20258月2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5张(证明连江金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已整改完成,危废贮存间内存放有废机油 0.146吨,废机油滤芯0.06吨);

11.20258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相关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连江金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项目为汽车、摩托车维修场,营业面积低于5000平方米,无需办理环评审批、备案手续);

12.20258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相关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废机油、废机油滤芯等属于危险废物);

13.20258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复印件1份(证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及标签设置规范);

14.20258月1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的相关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裁量依据);

15.2025年8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公司相应的共性、个性裁量因子及自由裁量结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510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不罚事告〔202500030号),明确告知你在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的,视为放弃此权利。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将《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1 “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行为的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的个性裁量基准(序号16)带入计算结果,应对你公司处人民币壹拾伍万玖仟元整(¥15.9万)罚款。鉴于你公司自2023年8月19日至2025年8月19日,没有生态环境处罚记录,本次属于初次违法;你公司于6月初投入运营,至8月19日检查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且在8月19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了整改,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2“福建省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第8行政处罚事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并在5个工作日内改正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等 。                                                                       

2.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22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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