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中森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生态罚决〔2025〕00029号)
时间:2026-01-05 17:57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生态罚决2025〕00029号

 

当事人名称:罗源县中森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696616371M

地址:罗源县西兰乡上洋村坑门里24号

 

我局于2025年8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作为2024年、2025年我市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后至2025828日现场检查时仍未验收,同时在设备运行期间,未按规范对废水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根据2025828日手工监测结果与同时段废水自动监测数据对比,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已无法准确测量水样浓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公司废水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后至2025年8月28日现场检查时仍未验收);

2.2025年8月2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8月28日福州市罗源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当天采集水样位置及废水在线监测设施安装位置);

3.2025年8月28日由罗源县中森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与工商注册信息);

4.2025年8月28日由罗源县中森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年存栏10000头以内生猪养殖场项目环评审批及验收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公司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5.2025年8月28日由罗源县中森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及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公司排污许可登记办理情况);

6.2025年8月28日由罗源县中森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陈建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7.2025年8月28日由罗源县中森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8.2025年8月28日由罗源县中森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9.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罗源环境监测站提供的采样人员资质及监测站检测资质等材料各1份(证明福州市罗源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资质);

10.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罗源环境监测站提供的《采样委托及监测方案》《废水采样现场记录表》《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COD)原始记录表》《分光光度法(总磷)分析记录表》《分光光度法(氨氮)分析原始记录表》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2025年8月28日现场采集水样的原始记录情况及水样原始分析数据);

11.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罗源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罗环保测(2025)JD018号)原件1份(证明2025年8月28日福州市罗源环境监测站现场采集水样中污染物浓度的监测结果);

12.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监测报告送达情况);

13.2025年9月2日、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公司废水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后至2025年8月28日现场检查时仍未验收);

14.2025年9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罗源县中森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生化设施出口在线监测点位信息截图1份(证明公司废水在线监测设施监测数据首次联网时间);

15.2025年9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执法人员提供的2025年8月28日罗源县中森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废水在线监测设施上传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的废水监测数据截图1份(证明2025年8月28日公司废水在线监测设施监测的尾水收集池内废水浓度数据);

16.2025年9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福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关于印发2025年度福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的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公司属于2024、2025年度福州市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17.2025年12月2日由罗源县中森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营维护技术服务合同》和《福建华远检测有限公司委托检测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公司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对废水在线监测设施进行维护并组织验收工作);

18.2025年12月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和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案件台账记录各1份(证明公司两年内1次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

19.2025年12月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复印件1份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及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计算结果);

20.2025年9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安装完成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后应当进行调试检测,在联网之日起90日内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完成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备的自主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我局于2025121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事告(2025)00029),明确告知你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截至20251223日,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二)设备超期未验收、验收后未备案或者未重新验收、未重新备案的;”的规定,同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十)其他类 序号13“设备超期未验收”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肆万整(40000元)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附件2:企业环境信用信息修复权益告知书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24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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