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生态罚决〔2025〕00040号))
时间:2026-02-05 15:34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闽榕生态罚决202500040

 

当事人名称: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如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73449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琯头镇粗芦岛大道3号

我局于20251120日对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危废贮存间内部分废油漆渣未设置危废标签,已设置的危废标签底色为白色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1120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危废贮存间内部分废油漆渣未设置危废标签,已设置的危废标签底色为白色);

2.20251120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照片2份及视频1份(证明你公司危废贮存间内部分废油漆渣未设置危废标签,已设置的危废标签底色为白色);

3.20251120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危废贮存间内部分废油漆渣未设置危废标签,已设置的危废标签底色为白色);

4.20251126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台账照片2份(证明你公司未按规范设置的危险废物数量为0.91吨+3.05吨);

5.20251120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马尾船政(连江)海洋工程装备及特种船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关于马尾船政(连江)海洋工程装备及特种船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经通过环保审批);

6.20251120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马尾船政(连江)海洋工程装备及特种船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经通过环保验收);

7.20251120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申领排污许可证);

    8.20251120日,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注册信息);

    9.2025126日,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10.20251120日,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权限);

    11.20251120日,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12.20251126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废油漆渣属于危险废物);

13.20251126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危废识别标志的标准技术规范);

14.20251126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单复印件1份(证明2025年6月18日,福建省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中心曾会同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问题告知你公司,同时要求整改);

15.20258月19日,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环保检查问题反馈函1份(证明你公司曾向生态环境部门反馈,存在的危废管理问题已整改);

16.20251126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危废标签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已按规范设置危废标签);

17.20251126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8.20251126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台账详细列表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执法办案系统台账(证明公司20251120日往前推算两年有1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19.20251126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公司相应的共性裁量因子及自由裁量结果);

20.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相应的裁量标准);

    21.20251126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事告〔2025〕00040号),并依法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至2026年2月4日止,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将《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个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带入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拾肆仟元整罚款(14.7万)

限于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2.企业环境信用信息修复权益告知书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25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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