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帝都橡胶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生态不罚〔2025〕00035号))
时间:2026-02-09 10:11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生态不罚〔2025〕00035

 

当事人名称:福州帝都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岩村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54978099X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祥宏南路33号3号楼整栋

 

我局于2025年11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正在生产,根据公司环评、验收等材料的要求,有机废气需配套洗涤塔+光氧催化设备+活性炭吸附的处理设施,现场检查发现废气处理设施为洗涤塔+活性炭吸附,未见光氧催化设备,洗涤塔循环水无法实现循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2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压出、硫化等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2.2025年11月2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情况进行拍摄的照片资料8张、视频资料1份(证明你公司压出、硫化等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3.2025年11月2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4.2025年11月2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2025年11月2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6.2025年11月2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7.2025年11月2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环评、验收材料节选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有机废气需配套洗涤塔+光氧催化设备+活性炭吸附的处理设施);

8.2025年11月2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制品安全数据》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使用的原料);

9.2025年11月2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废气净化系统使用说明书》复印件加盖工作1份(证明你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日常运维的管理制度);

10.2025年11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挤出、硫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楼顶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发现异常,以及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进行现场采样的事实);

11.2025年11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情况进行拍照的照片资料6张(证明你公司挤出、硫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楼顶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发现异常,以及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进行现场采样的事实);

12.2025年12月8日,由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侯环测(2025)G-011号原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废气排放口的监测情况);

13.2025年12月8日,由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侯环测(2025)G-011号的原始记录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废气排放口的监测情况);

14.2025年12月8日,由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的监测资质);

15.2025年12月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回复汇编》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侯环测(2025)G-011号监测报告中0.07L为低于检出限,其实际浓度低于0.07mg/m3,即未检出);

16.2025年12月8日,由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原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监测报告》(侯环测(2025)G-011号)送达我队的时间);

17.2025年12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监测报告》送达给你公司的时间);

18.2025年12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压出、硫化等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19.2025年12月10日,由福州中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该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20.2025年12月10日,由福州中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1.2025年12月10日,由福州中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1份(证明该公司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22.2025年12月10日,由福州中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该公司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23.2025年12月10日,由福州中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2份(证明中森公司与你公司的关系);

24.2025年12月10日,由福州中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2025年《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和《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4年,限制类和淘汰类)(公示稿)》复印件加盖公章各1份(证明中森公司拆除光氧催化设备的依据);

25.2025年12月2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按要求安装光氧催化设备的事实);

26.2025年12月2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情况进行拍照的照片资料1张(证明你公司已按要求安装光氧催化设备的事实);

27.2025年12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情况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行政处罚情况);

28.2025年12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行政处罚情况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行政处罚情况);

29.2025年11月2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30.2025年12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

31.2025年12月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计算结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8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应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元)罚款。

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不罚事告〔2025〕00035号),明确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26年1月29日止,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依法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经查询案件台账,你公司两年内无生态环境处罚记录,本次属于初次违法;根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及现场照片,废气排放口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超标,危害后果轻微;根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你公司已对喷淋水溢流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现场检查时洗涤塔已能正常使用,且未发现喷淋水溢流现象,同时,已按照环评、验收等材料的要求安装了光氧催化设备,故认定你公司在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及时认识错误,并在第一时间主动改正。鉴于你公司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2.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29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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