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福建省东南电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清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1010634
住所:福州市福清市江阴镇江阴工业集中区国盛大道3号
2025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东南电化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福建省东南电化股份有限公司离子膜烧碱用盐种扩展暨工业废盐除杂项目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在福州市福清市江阴镇江阴工业集中区国盛大道3号内建设一条工业废盐除杂生产线及配套污染治理设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9月1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已建成的工业废盐除杂项目布局和周边情况);
2.2025年9月1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工业废盐除杂项目已建成,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
3.2025年9月1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照片2份及视频1段(证明你公司工业废盐除杂项目已建成,未投入使用);
4.2025年9月11日由福建省东南电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5.2025年9月11日由福建省东南电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2025年9月11日由福建省东南电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7.2025年9月11日由福建省东南电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土地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的工业废盐除杂项目用地信息);
8.2025年9月11日由福建省东南电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环评审批复印件3份(证明你公司现有项目的环评审批情况);
9.2025年9月11日由福建省东南电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福建省东南电化股份有限公司离子膜烧碱用盐种扩展暨工业废盐除杂项目》(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工业废盐除杂项目已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10.2025年9月11日由福建省东南电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工业废盐除杂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工业废盐除杂项目的总投资);
11.2025年9月11日由福建省东南电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东南电化年产30万吨烧碱项目装置处置的整改通知书》《福建省东南电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高盐废水综合利用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工业废盐除杂项目整改的缘由)
12.2025年9月11日由福建省东南电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福建省东南电化股份有限公司离子膜烧碱用盐种扩展暨工业废盐除杂项目脱密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工业废盐除杂项目的脱密情况)
13.2025年9月11日由福建省东南电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工程中间交接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工业废盐除杂项目的施工进度)
14.2025年9月11日由福建省东南电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福建省东南电化股份有限公司离子膜烧碱用盐种扩展暨工业废盐除杂项目施工期间无污染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工业废盐除杂项目施工期间无污染)
15.2025年9月12日由福建省东南电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福建省东南电化公司关于离子膜烧碱用盐种扩展暨工业废盐除杂项目环评报告审批问题情况汇报》《福建省东南电化公司关于离子膜烧碱用盐种扩展暨工业废盐除杂项目环评报告审批问题不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各1份(证明你公司陈述工业废盐除杂项目未批先建的原因);
16.2025年9月12日由福清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关于商请支持对福建省东南电化股份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相关行为不予处罚的函》(证明你公司工业废盐除杂项目情况);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章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工业废盐除杂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书);
18.2025年9月11日由福建省东南电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领取排污许可证);
19.2025年9月1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调取的福建省东南电化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处罚情况的截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无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20.《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依据);
21.2025年9月1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该单位违法行为相应的个性和共性裁量因子及自由裁量结果);
22.2025年9月1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协办单》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
23.2025年9月1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24.2025年9月1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12345便民服务平台调取的福建省东南电化股份有限公司施工期投诉情况的截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施工期间无群众投诉);
25.2025年10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取的调阅江阴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1-10月)的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施工期间未造成明显后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同时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应对你公司处人民币陆拾肆万伍仟元整(¥64.5万)罚款。
我局于2026年1月2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环不罚告〔2025〕00034 号),明确告知你公司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的,视为放弃此权利。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鉴于,你公司自2023年9月11日至2025年9月11日调查之日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包含本次),本次属于初次违法,且未批先建施工过程做好污染防治、开展施工监理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及时改正自行实施停止建设等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修订版)》第八条“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2.规范日常环境管理,增强守法经营意识。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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