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日月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生态罚决〔2026〕00005号))
时间:2026-06-03 09:43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闽榕生态罚决〔202600005

 

当事人名称:福州日月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102570995580B

住所: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西环北路359号象山公寓4#101单元

案发地址:福州市长乐区松下镇龙纺工业区福建东龙针纺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313日开始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3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建东龙针纺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福州日月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作为福建东龙针纺有限公司氨氮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单位,其运行维护的氨氮在线监测设备在20251125:0011414:24期间上传失真无效数据,福州日月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如实进行标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31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运维的氨氮在线监测设备于20251125:0011414:24期间上传数据失真);

2.2026326413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按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对存在异常的监测数据进行标记);

3.202631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排污单位总体布局);

4.202631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5张(证明你公司运维的氨氮在线监测设备于20251125:0011414:24期间上传数据失真);

5.202631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执法记录仪视频1份(证明你公司运维的氨氮在线监测设备于20251125:0011414:24期间上传数据失真);

6.2026326日由福州日月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7.2026326福州日月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8.2026326日由福州日月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信息)

9.2026326日由福州日月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人身份信息)

10.2026326日由福州日月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运维人员技术岗位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运维人员拥有岗位技术资格证

11.2026413日由福州日月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巡检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运维相关情况);

12.2026326日由福建东龙针纺有限公司提供的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营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排污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之间约定的法律义务关系);

13.2026326日由福建东龙针纺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14.2026326日由福建东龙针纺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15.2026326日由福建东龙针纺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授权委托信息)

16.2026326日由福建东龙针纺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授权委托人身份信息)

17.2026326日由福建东龙针纺有限公司提供的环评审批、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排污单位污水排放去向);

18.2026326日由福建东龙针纺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正本及节选复印件1(证明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中有要求氨氮进行在线监测);

19.2026326日由福建东龙针纺有限公司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已备案登记);

20.2026326日由福建东龙针纺有限公司提供的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1份(证明氨氮在线监测设备已通过验收);

21.20264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2019节选各1份(证明相关技术规范中对标液核查误差范围的要求);

22.20264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2年内的其他环境违法记录)

23.202643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相应的个性和共性裁量因子及自由裁量结果);

24.202643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异常状态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运行维护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上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的规定

我局于20265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事告〔202600005号)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五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收到该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一)排污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不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的;……”的规定,并将《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十)其他类个性裁量基准代入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罚款

2.对你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2.企业环境信用信息修复权益告知书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61

来源:生态环境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请输入以下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