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玉禾田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晋安区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生态罚决〔2026〕00014号)
时间:2026-07-29 09:18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闽榕生态罚决202600014

 

当事人名称:福建玉禾田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晋安区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昌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070852997R

住所:福州市晋安区秀峰路188号闽台广告创意产业园5号楼3层A区309室(车辆停放地:福州市晋安区赤桥路东侧)

我局于 2026年5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5月29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福建玉禾田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晋安区分公司维修组长为尽快使用车辆,委托福州市仓山区小苗油泵店维修人员对车辆闽AV8228、闽AV7811的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进行数据篡改刷写,屏蔽故障码,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6年5月2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车辆闽AV8228、闽AV7811有刷写汽车电脑、篡改数据,破坏车载诊断系统)

2、2026年5月2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用OBD检测仪对闽AV8228、闽AV7811、闽AV8356进行车辆OBD(车载诊断系统)检查照片3张、OBD系统篡改检查报告3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份及送达回证、公安部门移交闽AV8228、闽AV7811的刷写数据收据单子第一联2份。(证明你公司车辆闽AV8228、闽AV7811有刷写汽车电脑、篡改数据,破坏车载诊断系统)

3、2026年6月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维修组长让人对车辆闽AV8228、闽AV7811有刷写汽车电脑、篡改数据,破坏车载诊断系统)

4、2026年6月3日由福建玉禾田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晋安区分公司提供的闽AV8228、闽AV7811、闽AV8356行驶证、2026年维修记录以及闽AV8228、闽AV7811的刷写数据收据单子第二联2份。(证明你公司维修组长让人对车辆闽AV8228、闽AV7811有刷写汽车电脑、篡改数据,破坏车载诊断系统)

5、2026年6月3日由福建玉禾田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晋安区分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车队长、维修组长等2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检测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接受询问人身份、授权证明)

6、2026年6月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GB18350.6-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18)节选(证明车辆车载诊断系统技术标准)

7、2026年6月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从机动车环保网提取的闽AV8228、闽AV7811随车环保清单(证明车辆排放标准及后处理装置情况)

8、2026年6月3日及2026年7月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9、2026年7月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及2026年5月29日检查OBD视频刻录光盘1份。(证明你公司维修组长让人对车辆闽AV8228、闽AV7811刷写汽车电脑、篡改数据,破坏车载诊断系统、车辆整改情况及2026年5月29日OBD检查情况)

10、2026年7月8日闽AV8228、闽AV7811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两部车辆刷写汽车电脑后CVN变化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我局于2026年7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环罚告〔2026〕00014号),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五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要求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截至2026年7月22日为止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伍仟元的罚款(5000元)。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企业环境信用信息修复权益告知书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9日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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