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生态罚决〔2026〕00021号
当事人名称:福州华仟仪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巧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A344B6C4Q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胪雷路16号阳光环站新城(二区)(2#地块二期)2-6#楼9层08商务办公
案发地址:福清市元洪投资区(城头)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6月9日开始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5月31日至6月5日,你公司运维的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期废水排污口 COD 在线监测设备发生故障。设备故障期间,你公司伪造 23 组手工监测数据,并将伪造的监测数据上传至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报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伪造了23组手工监测数据,并上传至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用于报备);
2.2026年6月12日、6月15日、7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你公司伪造了23组手工监测数据,并上传至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用于报备);
3.2026年6月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期项目总体布局);
4.2026年6月1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共11张(证明你公司伪造了23组手工监测数据,并上传至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用于报备);
5.2026年6月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执法记录仪视频1份(证明你公司伪造了23组手工监测数据,并上传至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用于报备);
6.2026年6月9日由福州华仟仪器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7.2026年6月9日由福州华仟仪器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8.2026年6月9日由福州华仟仪器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信息);
9.2026年6月9日由福州华仟仪器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人身份信息);
10.2026年6月9日由福州华仟仪器有限公司提供的运维人员技术岗位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运维人员拥有岗位技术资格证);
11.2026年6月9日由福建坤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2026年《运行维护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合同中约定了你公司在故障期间应组织实施人工监测报送数据);
12.2026年6月9日由福建坤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13.2026年6月9日由福建坤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14.2026年6月9日由福建坤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15.2026年6月9日由福建坤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信息);
16.2026年6月9日由福建坤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人身份信息);
17.2026年6月14日由福建坤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环评、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保护区域类别);
18.2026年6月9日由福建坤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已于2024年登记备案);
19.2026年6月9日由福建坤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排污许可证规定了故障期间应当采取手工监测的要求);
20.2026年6月14日由福州市福清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说明》复印件1份(证明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监测浓度较低);
21.2026年6月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截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2年内的其他环境违法记录);
22.2026年6月3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相应的个性和共性裁量因子及自由裁量结果);
23.2026年6月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事告〔2026〕00021号)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五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收到该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从事监测服务,对其中取得监测服务相关资质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技术服务机构因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情节严重的,10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禁止从事监测服务。”的规定,并将《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代入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罚款。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2.企业环境信用信息修复权益告知书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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