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生态罚决〔2026〕00023号
当事人名称:福建省连江县集富牲畜定点屠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064133814W
地址:福州市连江县琯头镇阳岐村
法定代表人:汤绍杰
我局于2026年8月3日对你厂进行巡查时,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利用潜水泵和设有阀门的三通管,经私自埋地设置的黑色PE管道将收集池内未经处理屠宰废水排入闽江干流水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8月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厂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2.2026年8月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18张和取证视频3个(证明
你厂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3.2026年8月3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视频3份(证明你厂从污水收集池到挖断的管口是相互连通的);
4.2026年9月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视频2份(证明你厂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整条管路无其他旁路接入);
5.2026年8月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张(证明你厂的厂区分布、现场采样点位、污水的排放去向);
6.2026年8月3日,福建省连江县集富牲畜定点屠宰厂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7.2026年8月3日,由福建省连江县集富牲畜定点屠宰厂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排污许可资格);
8.2026年8月3日,福建省连江县集富牲畜定点屠宰厂提供的该厂项目审批意见和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以及该厂屠宰设备改造项目审批意见和屠宰设备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厂已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以及你厂为畜类屠宰加工行业);
9.2026年8月3日,由福建省连江县集富牲畜定点屠宰
厂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的法定代表人汤绍杰的身份信息);
10.2026年8月3日,由福建省连江县集富牲畜定点屠宰厂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证明你厂授权人的资质权限和身份信息);
11.2026年8月31日和9月3日,由福建省连江县集富牲畜定点屠宰厂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厂授权人的资质权限和身份信息);
12.2026年8月3日,由福州市仓山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福建省连江县集富牲畜定点屠宰厂废水监测报告1份(证明你厂排放污染物的具体监测值,以及你厂当天的工况等);
13.2026年8月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6〕133号)1份(证明闽江琯头段执行Ⅲ类水体标准);
14.2026年8月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1份(证明畜类屠宰加工行业排入地表水Ⅲ类水体时应执行一级标准);
15.2026年8月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分区管控查询截图1份(证明案发地属于闽江口交通运输用海区,位于连江县重点管控单元3,位于生态保护
红线区域外);
16.2026年8月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版)节选1份(证明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则和基准);
17.2026年9月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计算结果);
18.2026年8月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和闽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查询情况截图各1份(证明你厂两年内第一次违法);
19.2026年8月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0月22日,依法向你厂送达了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罚告〔2026〕00023号),明确告知你厂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听证、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意见要求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后,截至2026年10月29日,你厂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同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版)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个性裁量基准代入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拾捌万玖仟元整(189000元)的罚款。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
2.企业环境信用信息修复权益告知书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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