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六):“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涉嫌伪造监测数据。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查处情况:福建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5.125万元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法律条文:①《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②《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案件启示: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反映污染治理成效的基本依据,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生态环境部门重拳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在此背景下,该第三方监测机构顶风作案,伪造监测数据,严重扰乱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秩序。长乐生态环境局通过视频监控手段,及时固定证据,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遏制了长乐区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势头,促进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强化守法意识,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检测数据质量,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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