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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练兵典型案例 | 伪造监测数据案件_执法大练兵_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大练兵典型案例 | 涉嫌伪造监测数据案
时间:2023-07-19 08:54 浏览量:263
案情简介:2023年5月22日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福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福建省长乐市印染有限公司废水在线监控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编号为MJL23B019a、MJL23C019、MJL23D019),报告中载明福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2月17日、3月7日、4月10日在废水总排口进行采样,但经调阅福建省长乐市印染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视频监控录像发现,福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均未在报告中载明的采样时间到场进行采样。执法人员分别对福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两位采样员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承认2023年2月17日、3月7日、4月10日未到福建省长乐市印染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进行采样,福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仍出具编号分别为MJL23B019a、MJL23C019、MJL23D019废水在线监控设备比对监测报告。

该公司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六):“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涉嫌伪造监测数据。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研究决定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福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的规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5.125万元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3000

法律条文《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案件启示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反映污染治理成效的基本依据,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生态环境部门重拳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在此背景下,该第三方监测机构顶风作案伪造监测数据严重扰乱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秩序。长乐生态环境局通过视频监控手段,及时固定证据,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遏制了长乐区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势头,促进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强化守法意识,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检测数据质量,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重要作用。

 

执法人员调阅废水总排口视频监控录像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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