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练兵典型案例 |福州市公布2023年第二批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3-10-12 15:45

为持续深化机动车排污治理,守牢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底线,全市生态环境执法系统严厉查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违规检测、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为扩大震慑效应

现对两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

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

进行检验行为予以曝光


案例一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及晋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州陆畅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检测软件参数未按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擅自将CO与CO2浓度之和小于6%时设置成不终止检测。通过调取该公司的尾气检测报告及检测视频发现,2023年6月26日,该公司检测人员在对两辆机动车进行检测时,将中通的接口接到三通阀,通过该中通的接口混入空气,稀释检测气体,让尾气超标车辆顺利通过检测。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福州市晋安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1.0667万元。
 案例二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1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公安局对闽侯县新安车辆服务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3号重柴线和2号汽柴混合尾气检测线烟度取样管有塞入塑料小管,在塑料小管顶端塞上的海绵中明显沾染烟灰。经调阅检测视频发现,2023年7月20日,该公司3号重柴线和2号汽柴混合尾气检测线采用塞有塑料小管和海绵的烟度取样管对三辆柴油车进行检测,检测结束后出具与车辆实际排放不符的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2023年6月29日该公司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1.3335万元。

 

福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联合市场监督、公安等部门持续发力,合力推进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专项整治,依法惩治涉案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严厉震慑弄虚作假行为,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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