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闽侯生态环境局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核算,闽侯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贰拾贰万捌仟陆佰元整罚款,并责令其限期重新办理竣工环保验收,若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该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弄虚作假案件是通过内部审批档案与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的比对中发现的。在今后的环境执法中,可以充分结合现有的档案和各类平台系统,采取针对性的执法监督措施,实现精准执法、靶向执法,切实提高执法效率。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核算,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贰拾贰万伍仟柒佰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重新办理竣工环保验收,若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在今后的环境执法过程中,对企业提交的验收信息、监测报告等材料进行非现场核查时,灵活运用“线上+线下”的监管模式,现场精准核查问题企业,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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