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办法》)
于2023年5月31日
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于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榕小环现分期为大家解读《办法》
今日让我们进入第十讲
法律责任
1
补充设定了禁止性条款的法律责任
1、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故障未及时报告、不停止生产
2、使用未完成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3、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油烟
4、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
《办法》增设了机动车所有者或使用者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2
上位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的法律责任
1、在禁止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明确餐饮油烟违法排放的监管部门
3、细化拒不执行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办法》在上位法基础上,细化单位拒不执行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拒不执行停止或者限制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应急响应措施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应急响应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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